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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HROC 在 PTT [ Trans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3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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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東吳地理位置超好!07/26 20:07
21F→: (城中校區)07/26 20:08
9F推:恭喜各位阿!07/22 14:05
10F→:把人教會到上榜,在別人人生的轉淚點時,推他/她一把,那種07/22 14:07
11F→:成就感還真是不一樣吧!!07/22 14:07
17F推:今天下午圖書館人也太少了吧....07/23 16:19
2F推:祝大家榜上有名!07/15 10:19
25F→:聽說輔大裡面/附近有一家很好吃的巧克力冰淇淋麵包...?!07/15 10:19
26F→:輔大今年刑法會出一題「公務員」也是當然。甘添貴與靳宗立師07/15 10:21
27F→:徒倆促成公務員的修法;幾個月前又與大陸刑法權威在輔大辦了07/15 10:21
28F→:從兩岸的刑法與行政法討論公務員的研討會,一連數天;高大張07/15 10:23
29F→:麗卿也有與會,而她自己在高大也又辦了一場。公務員議題幾個07/15 10:24
30F→:月前真的蠻受矚目的。07/15 10:25
12F→:還請abase2指教指教,重點在哪裡。07/06 23:45
13F→:案例事實沒有特別強調的部分,沒有討論的必要。07/06 23:46
14F→:「不法身分」與「共犯從屬性理論」應屬於不同問題。07/06 23:50
15F→:通說之下,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成立的前提為行為人具備刑事07/06 23:51
16F→:不法,即正「犯」之「犯」之意。07/06 23:52
17F→:「正犯無罪,共犯就無罪」的敘述,存有邏輯上的錯誤,在限制07/06 23:53
18F→:從屬性原則之下,即沒有所謂共「犯」之存在可能。若該行為人07/06 23:54
19F→:另構成他罪,則是屬於他罪之「正犯」之問題。07/06 23:54
20F→:我的回文僅是爭點討論的脈落,僅是考試中可以下的標題。至於07/06 23:55
21F→:內容在佔30分的題型,應該要如何鋪陳,請各位考生自行斟酌。07/06 23:55
22F→:等待abase2的指教與回文囉~07/06 23:57
26F→:以「存在」取代「有罪」,自然比較恰當。「存在」仍待檢驗有07/07 11:38
27F→:無成罪,而「有罪」則已經是結論。07/07 11:39
28F→:所以「共犯之存在以正犯之存在為必要」,即代表了正犯乃共犯07/07 11:41
29F→:『存在』的要件之一,至於該共犯有無成罪,自然仍需檢驗其他07/07 11:41
30F→:要件」。07/07 11:41
31F→:所以,「正犯無罪,共犯就無罪」,或「正犯有罪,共犯就有罪07/07 11:42
32F→:」,這僅是「口訣」而已,於刑法判斷上之邏輯上,恐有疏漏。07/07 11:44
33F→:所以,可以補充而成為「正犯無罪,依限制從屬性原則,成立共07/07 11:45
34F→:犯所需的要件欠缺,行為人無從依附而成立共犯。」07/07 11:47
35F→:而,「正犯有罪,行為人除已滿足限制從屬性原則,而有正犯之07/07 11:49
36F→:行為可供依附外,亦已滿足教唆犯/幫助犯之要件,成立教唆犯/07/07 11:49
37F→:幫助犯。07/07 11:50
43F→:從題示「乙經過短暫考慮...」,應足以認為甲無成立間接正犯07/12 22:07
44F→:的可能。07/12 22:07
51F→:你所述並非題示意旨。甲雖認識到乙係精通武藝之人,但「甲對07/14 14:12
52F→:乙說應該要『打抱不平』」,似乎仍難以認定甲成立間接正犯。07/14 14:15
53F→:簡言之,縱使這裡看起來有利用他人阻卻違法之行為之間接正犯07/14 14:18
54F→:成立之態樣,仍應探求是否乙的行為是否可得甲所支配。07/14 14:19
55F→:所以,重點即端視各家對如何對「支配」二字作詮釋。07/14 14:21
56F→:更正:所以,重點即端視各家對如何對「支配」一詞作詮釋。07/14 14:22
57F→:若真要仔細區分,可以這樣討論:1.若甲除深知乙除了精通武藝07/14 14:23
58F→:之外,尚「熟知」「乙有見不平『必』相助之熱血之心」,或可07/14 14:24
59F→:肯認甲語出「乙應打抱不平」,絕對會導致「乙對一個製造現在07/14 14:26
60F→:不法侵害之人,會有相當的『教訓』行為」。另外,我認為除了07/14 14:27
61F→:對乙的特殊認知外,甲尚需了解丙所處的客觀情狀,即可得確定07/14 14:28
62F→:乙與丙必然會有一個正當防衛情狀的產生,始足以肯定甲有利用07/14 14:29
63F→:乙阻卻違法之行為而支配乙以及支配「這個阻卻違法違法事由之07/14 14:30
64F→:結果之發生」,而成立傷害既遂罪之間接正犯。07/14 14:31
65F→:有無「支配」是間接正犯概念的最上位概念,至於支配的態樣為07/14 14:33
66F→:何,是屬於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換言之,若根本無法肯定有支07/14 14:34
67F→:配,根本無庸去討論是屬於何種支配樣態。我在這邊以「乙經過07/14 14:35
68F→:短暫之考慮,來說明否定甲對乙有支配力之立場」,在間接正犯07/14 14:36
69F→:的檢驗上方為正確。07/14 14:36
70F→:又,「動機」與「故意」實有不同,切莫混淆。在此提醒。07/14 14:37
81F→:你仍然是在肯定乙已經為甲之行為工具,甲為間接正犯的前提上07/14 23:11
82F→:去思考題目所示的這個「乙經過短暫思考」」的這個可能的提示07/14 23:13
83F→:。如果認為「乙經過短暫思考」的這個提示,足以否定甲對乙有07/14 23:15
84F→:支配,那麼就沒有去必要去討論甲對乙是屬於所謂利用他人阻卻07/14 23:15
85F→:違法而成立間接正犯。07/14 23:16
86F→:更正:違法的間接正犯態樣。07/14 23:18
87F→:只有在肯定甲對乙有支配,才會去進一步討論,基於該支配產生07/14 23:20
88F→:何種類型的間接正犯,如這邊所謂的利用他人阻卻違法事由之間07/14 23:21
89F→:接正犯態樣。緊接著,此處才再肯定乙為行為工具之部分。07/14 23:24
90F→:行為工具當然可能會對犯罪有故意,此處涉及間接正犯的支配關07/14 23:32
91F→:係的討論。不過,這也是在肯認甲與乙間有利用人與被利用人的07/14 23:33
92F→:關係,即間接正犯與工具人的關係為前提。07/14 23:35
93F→:行為工具對於其行為具備認識與意欲,表現上看來其實我們也是07/14 23:40
94F→:行為工具對於其行為具備認識與意欲,表面上看來其實我們也是07/14 23:40
95F→:說行為工具之行為構成犯罪,惟行為人對其構成犯罪之行為,僅07/14 23:42
96F→:係出於「盲目的支配」,那麼利用人即成為整個犯罪的唯一支配07/14 23:42
97F→:,即行為人居於意思支配之地位,而成立「正犯後正犯」。07/14 23:44
98F→:而被利用人對於犯罪是否出於「盲目的支配」也成為了判斷利用07/14 23:45
99F→:人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之判斷標準。07/14 23:46
100F→:即在行為人2(工具人;被利用人)對其所為之犯罪是出於「盲目07/14 23:47
101F→:的支配」時,肯定行為人2=工具人,而行為人1(間接正犯;利用07/14 23:48
102F→:人)成立間接正犯。07/14 23:49
103F→:若行為人2對其所為之犯罪「非出於盲目的支配」,則其應為「07/14 23:51
104F→:被教唆者」,而行為人1對整體犯罪因並非唯一之支配,而視個07/14 23:52
105F→:案成立教唆犯。(行為人2=被教唆者;行為人1=教唆者)。07/14 23:53
106F→:當然,如果行為人1與行為人2彼此有符合共同正犯要件,則亦可07/14 23:53
107F→:能成立共同正犯。07/14 23:54
108F→:所以,你所說的行為人可能具備故意,是屬於另外一個討論的問07/14 23:55
109F→:題,與上述之依題示甲對乙是否有支配之涵攝無涉。07/14 23:57
110F→:我所提到的是「有無支配的問題」,你所提到的是有支配後,如07/14 23:58
111F→:果行為工具(行為人2)具備故意時,行為人2與行為人1間之關係07/14 23:59
112F→:之可能的變化的問題。07/14 23:59
113F→:縱使認為在「甲告訴乙應該打抱不平『之後』,在乙短暫思考『07/15 00:07
114F→:前』」甲對乙間存有間接正犯關係的可能,但是在「乙短暫思考07/15 00:08
115F→:『之後』」,我想此時甲對乙的支配力已經不復存在。07/15 00:09
116F→:而甲告訴乙應該打抱不平,若肯認已啟動了一個使乙萌生犯罪決07/15 00:11
117F→:意的因果原因力,縱使乙有一個短暫的思考,理論上,應不會減07/15 00:12
118F→:損這個使他人萌生犯意的因果原因力。07/15 00:15
8F推:建議從頭開始理解,可以先參考:許玉秀,探索過失犯的構造 -07/16 12:21
9F→:行為人能力的定位,刑事法雜誌第四一卷,第二期;再參考,許07/16 12:22
10F→:玉秀,過失的認定與阻塞逃生通道罪,月旦法學教室,第十二期07/16 12:23
11F→:,頁141-142。07/16 12:23
12F→:據此,再去檢討林山田與林鈺雄教科書中的相關章節。07/16 12:25
12F→:針對Aaso2第一推,請問可主張正當防衛且未過當之理由為何?07/07 00:00
13F→:針對其第二推,「因為阻卻違法所以客觀上乙的『行為』無『不07/07 00:01
14F→:法』」是否已有混亂構成要件合致性與違法性階層之嫌?07/07 00:02
15F推:針對第三推,正犯無罪共犯就無罪的實質理由為何?07/07 00:04
16F推:針對P,何謂「原因力?」又何謂原因力之「中斷」?07/07 00:07
7F推:字體工整者請用黑筆;普通者請用藍筆。06/27 13:04
23F推:若肯定本題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依照二階論論者之見06/20 21:00
24F→:解,本題中,乙男毆打丙女之情狀係話劇社所安排之情節,依一06/20 21:03
25F→:般生活經驗或於校園內得所見所聞之經驗而言,從人員的衣著、06/20 21:05
26F→:人員可能攜帶的相關器具(如攝影設備、劇本手稿), 應可推知06/20 21:06
27F→:,並不存在一個法益即將受到損害的行為,即不具備客觀的防衛06/20 21:10
28F→:情狀,因此事實上並無阻卻違法事由。惟甲卻誤想有阻卻違法之06/20 21:12
29F→:事由,即甲並沒有認識到事實上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這樣的一個06/20 21:14
30F→:負面要素,換言之,甲對「無阻卻違法事實的認識發生錯誤」,06/20 21:16
31F→:即故意不會成立。至於是否成立過失,則屬另一問題。06/20 21:17
16F推:林山田的刑總可以用來打底。如果想一邊讀刑總與刑分,那林東06/19 20:19
17F→:茂的刑法綜覽是不錯的選擇。是非常簡單扼要(且文字優美)。06/1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