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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HROC 在 PTT [ Trans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3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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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怎麼都沒人要來討論阿!!是國考不考嗎?!@@04/26 16:04
28F→:第二行,德派多數說似乎並未提出在犯罪階層體系演變之下,罪04/28 11:16
29F→:責故意的存在是否除了解決容許性構成要件錯誤之外的實質意義04/28 11:17
30F→:第五、六行,在不法形成主觀客觀並立的構造,與Welzel目的理04/28 11:21
31F→:論的思考似乎並不相關。04/28 11:22
32F→:第七、八行,故意與過失之所以在貝林李斯特古典三階層為責任04/28 11:24
33F→:形態,與刑法謙抑性似乎一點關連也沒有。與其有關的,似乎是04/28 11:26
34F→:應歸因於自然科學實證主義(18C-19C)的機械式分析所致。04/28 11:29
35F→:第九至十七行,正確。所以若無實質功能存在,只是徒然耗費體04/28 11:30
36F→:系資源而已。04/28 11:30
37F→:第二十、二一,總算有關鍵字「決定論」與「非決定論」;前者04/28 11:31
38F→:是指「我們被環境所決定,因此否定人有自我決定權」;後者,04/28 11:33
39F→:是指,「我們並非被環境所決定,所以作為一個理性的存有者04/28 11:34
40F→:第二十行,我建議還是以「罪責故意」與「故意罪責」作區分。04/28 11:37
41F→:據我的理解,故意罪責/過失罪責,已經沒有實質內涵;但是罪04/28 11:38
42F→:責故意,似乎另有學者賦予其現代之意義,也就是與決定論與非04/28 11:38
43F→:決定論作連結。04/28 11:39
44F→:回我第十二行漏打:,是承認人有自我決定權的。04/28 11:41
45F→:而上述所謂的「環境」當然就是指社會。所以,我們是否要認為04/28 11:43
46F→:一個行為人之所以為其行為,事實上是被社會決定,而無自我決04/28 11:44
47F→:定權的,也因此,我們對他的非難態度又應如何調整?04/28 11:45
48F→:若是決定論的立場,也就是縱使社會在某種ㄉ程度上對行為人04/28 11:46
49F→:舉止的形塑有其影響性,然而行為人仍不因此喪失作為理性存有04/28 11:46
50F→:之人的自我決定能力。也因此,我們對他的非難態度又應不應該04/28 11:47
51F→:有不同的看法呢?04/28 11:47
52F→:所以,總括來說,罪責故意就是,社會對行為人不容許的法益侵04/28 11:47
53F→:害(破壞)的非難態度。04/28 11:48
54F→:修正我的第二十一行,為若是『非決定論』的立場04/28 11:50
58F→:先回答您的第一個問號:首先,構成要件故意不會具有區分犯罪04/28 21:32
59F→:形態的功能,因為構成要件故意只存在於故意犯;構成要件過失04/28 21:33
60F→:自僅存在於過失犯,故意與過失本質上即自為一類。易言之,我04/28 21:34
61F→:認為,並不存在所謂非故意即過失的情形。04/28 21:34
62F→:再者,依照我國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04/28 21:35
63F→:,不罰。此即「有責原則」或「過錯原則」的明文規定,並為罪04/28 21:37
64F→:責原則的主要內涵。若我們承認,因人作為一個理性的存有者,04/28 21:39
65F→:其有自主之能力,有自主之能力,即代表具備可以決定作什麼與04/28 21:39
66F→:可以決定不作什麼的能力,也就是說,人可以成為設定因果的主04/28 21:40
67F→:體。此時,其即需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04/28 21:42
68F→:更正上一行:過「錯」04/28 21:43
69F→:所以,構成要件故意,具有,在承認以人為理性存有者之前提下04/28 21:46
70F→:,自主而為構成要件行為而處罰之限定功能。04/28 21:47
71F→:第二個問號,從貝林李斯特階層體系至新古典三階層的更迭,可04/28 21:51
72F→:以發現,已經對於構成要件中所描述的文字,是否恆為中性有所04/28 21:52
73F→:疑問,也就是說某些構成要件中的文字,即帶有負面意義的評價04/28 21:52
74F→:色彩,而非決定中性且客觀的。所以,由此似乎也可以解讀為,04/28 21:53
75F→:「構成要件」本身,其實也置入了社會的非難價值,即之所以把04/28 21:54
76F→:殺人、強盜規定於構成要件之中,就是在透過立法者來反應社會04/28 21:54
77F→:對此等行為所造成之法益破壞的不容許態度。04/28 21:56
78F→:那麼未能完足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未遂,是否仍為社會所不能允04/28 21:58
79F→:許的呢?對於某些構成要件而言,確實是,所以有未遂的處罰。04/28 21:58
80F→:而所謂主客觀混合理論或印象理論,似乎僅是找一個處罰「未遂04/28 22:01
81F→:」的理由。04/28 22:02
90F→:謝謝A大提供資料。話說李老師的刑總講義早就在我電腦裡,只04/30 11:17
91F→:是尚未拜讀。常聽到李老師笑言,我的講義都在網路上免費下載04/30 11:17
92F→:為何你們還要買黑白皮、藍白皮書呢?04/30 11:18
8F推:這位出題老師是不是也對刑法第三十六章的修法頗有意見的阿?04/26 16:07
9F→:如果是,這題比較有趣的地方,應該就是要寫關於立法論的批判04/26 16:08
10F→:吧?04/26 16:08
11F→:諸如,你在用電腦,我拿球棒砸向你正在使用的電腦,是否為妨04/26 16:09
12F→:害電腦使用的行為?當然不算是,然而為什麼不是?可能有人04/26 16:11
13F→:會說,因為不符合法條上面規定的文字描述阿。沒錯,這是從04/26 16:12
14F→:形式上去理解,然而,如果說回到保護法益的層面來看,該等04/26 16:12
15F→:條文,似乎就沒有說的那麼清楚了。當然,也並不是說不能夠04/26 16:13
16F→:採用如英美刑法的那般重視以行為類型的描述作為立法的模式04/26 16:14
17F→:,只是有時行為規範的描述有其界限,不若以法益出發有其彈性04/26 16:22
18F→:操作的空間。04/26 16:22
19F→:這個題目,不知道是否應該先討論一下「蘋果牌」手機,是否04/26 16:23
20F→:為妨害電腦使用所謂之「電腦」?進一步再談談,在立法論上04/26 16:24
21F→:我們究竟應否為「電腦」下定義的問題。04/26 16:24
1F→:記得上來分享刑分題目唷XD04/21 10:11
3F推:你可以找找「法學講座」期刊,裡面有各科各老師的習題解說。04/21 10:10
11F推:到政大八方雲集那條巷子進去過清心福全右邊的日盛影印店拿04/14 21:21
12F→:刑法總則文獻選讀兩本,讀完就差不多了。說是考刑分,總則04/14 21:22
13F→:還是主要。刑分就那幾條條文看一看。不法意識和禁止錯誤可04/14 21:22
14F→:以多看幾回...。04/14 21:22
15F→:但是是誰的不法意識和禁止錯誤的理解,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04/14 21:23
18F→:婀,黃老師的我也真的沒研究。可以問我們專題班的廷翰學長唷04/14 23:25
37F→:喔。那我也說的其實也是隱藏消息。信著恆信囉。Manu當然來的04/16 22:12
38F→:及。現在大概都一天10小時左右吧。有問題可以直接問我。直04/16 22:14
39F→:接來政大也可以。至於民法,我只能說問pop兄了。04/16 22:15
40F→:至於憲法,可以請教boy大。台政法研雙榜。04/16 22:15
41F→:以前說是考刑總,每間學校刑分還不是都考出來。所以,並不04/16 22:17
42F→:是什麼以訛傳訛,只是看你怎麼定義「重要的刑分」條文而已。04/16 22:17
43F→:至於為何提醒不法意識與禁止錯誤,我也是有所本的...。總之04/16 22:18
44F→:,這些猜測,前提都是建立在基本教科書已經看了幾次上。各位04/16 22:19
45F→:加油!04/16 22:19
2F→:是阿,所以選來跟大家分享討論。且又非常時事。02/02 11:48
1F推:讚!01/21 19:41
2F→:那個反對的還真是胡說八道。01/21 19:43
20F推:不知道是不是叫做「蘇格拉底式教學法」?!10/02 00:32
1F→:這個題型三的第二句問話只有考因果關係嗎?09/23 22:08
23F推:P大所言甚是。如辯護制度(J654、592、582、396、306);被告09/08 09:18
24F→:的防禦權(J665、654、636、633、631、590、585、582、491、09/08 09:19
25F→:445、396、392和384)。從被告的防禦權中細分出來,可能有對09/08 09:20
26F→:質詰問權(J636、585、582和384)、緘默權(J631)、共同被告的09/08 09:21
27F→:詰問證人權(J582)、充分陳述權(J590、491、445和396)以及關09/08 09:22
28F→:於羈押條件的部分(J665、392)。總之,這些都是與「正當法律09/08 09:23
29F→:程序」緊密相連,其始於釋字三百八十四號解釋(1995)。09/08 09:23
30F推:至於,在憲法上找不找的到刑法的影子,其實從法理學上來說,09/08 09:26
31F→:歷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就是刑法。而刑法當中的概念,其09/08 09:27
32F推:實,亦是先於法律事實中的客觀事實中早已存在的一種秩序(一09/08 09:29
33F→:元論、存在論)。至於,要說憲法與刑法的連動,不如說大法官09/08 09:30
34F→:解釋與刑法的連動,那麼,請就去參照許大法官玉秀的意見書即09/08 09:30
35F→:可。簡單舉一例,就是J604許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裡面,就有稍09/08 09:39
36F→:加闡述了「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區別(見貳、一、(一))以及09/08 09:42
37F→:與競合概念相關的「自然意義一行為(社會上經驗的一行為)」的09/08 09:44
38F→:概念(見、參、一、(一))。舉一個近期的解釋,那麼就是屬於09/08 09:45
39F推:J680中,空白刑法如何始無違背刑罰明確性的要件闡述。09/08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