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emony
作者 Demony 的總覽 (PTT發文,留言,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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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ny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13 篇
Demony 在 PTT 最新的留言, 共 63 則
2F→:感謝樓上~所以打從4/1起 我就更不應該當真的:)04/05 08:01
1F推:有好消息嗎~~?02/16 00:11
5F推:我推薦Randwick Junction的3,有位銷售員台灣人Jacky人很好01/30 22:56
5F→:怕只怕有人收到了,還呆呆的當了替死鬼,連反應都自動省略01/23 15:06
6F→:我相信那種可憐人不是沒有,況且寄罰單還提不出個照片咧01/23 15:08
10F→:對於法律的措詞用語我家都是外行人,所以才會請人代寫抗告01/23 17:48
11F→:至於費用我們也沒輒,因為不想付12,000高額罰鍰啊~衰01/23 17:49
18F→:同意arster,另外,哪裡沒詐騙? 莫明其妙叫你吐12,000不是01/30 22:30
19F→:詐騙是什麼? 原來詐騙的定義是樓上這位明訂的啊~失敬失敬01/30 22:32
29F→:看來Y大和U大口氣都頗像的嘛~也不知道在不服氣什麼XD?今天01/31 12:35
30F→:換作是你家,最好你會和氣的花錢消災,亦或是尋求法律途徑01/31 12:37
31F→:今天這種荒唐的事發生了,管它是警察還是總統,這對普世大01/31 12:39
32F→:眾來講就是錯事一件,管它是全台灣唯一的行政疏失也好,亦01/31 12:42
33F→:或是後面尚有數件無辜荒唐的案件還在list中,執法單位本應01/31 12:44
34F→:擔當更多的責任,否則年關將近 警察就專門檢軟柿子吃就好不01/31 12:47
35F→:是嗎? 法律不是我的專長,當然我相信這更不是大部分普世之01/31 12:49
36F→:在行的領域,我之所以PO出來是因為我認定 這和詐騙行為已01/31 12:50
37F→:相去不遠了,更何況是由人民所信賴之人民保母,所發出之正01/31 12:51
38F→:式雙掛號信函。基本上警局公文、錄音我們都有,只差還沒決01/31 12:53
39F→:定走不走法律途徑而已,畢竟這也算是行政過失、(誣告?)一樁01/31 12:56
40F→:我當初我會把它PO出來,除了是不想讓更多無辜的人白白送錢01/31 12:56
41F→:給咱們的執法單位外,對我們這種守法的市井小民來還說,還01/31 12:58
42F→:真是無妄之災。01/31 12:58
43F→:我不知道原來詐騙的定義那麼狹隘,來到詐騙版更發現這邊的01/31 12:59
44F→:版友比執法者更像執法者,呵。既然有版友規定這種事情不能01/31 13:00
45F→:歸類為詐騙,更不能PO在詐騙版分享,那就請版主刪之。01/31 13:01
46F→:以後就勞駕版主再加上一條板規,"若無法證明其實質詐騙行為01/31 13:04
47F→:,亦或無法證明危害人身財產名譽之事件,為"正"詐騙集團之01/31 13:07
48F→:所為,不予以在Bunco版發文。 謝啦~01/31 13:08
49F→:還有,不懂法律的人最好別來這發文,免得自身無辜受害,還01/31 13:13
50F→:要被一些很懂法律的人用言語來酸~至於分享?!我看還是算了吧01/31 13:14
52F→:是是 樓上最聰明了 忘了詐騙板沒版主 等有版主再幫我刪掉嘿02/01 12:32
54F→:一堆愛看又愛罵的廢渣02/13 15:24
56F→:謝謝被吵死的版眾的指教,等你們接到莫名奇妙的罰單,別蠢02/01 15:41
57F→:得去交冤枉罰單,以上02/01 15:42
110F推:2B01/18 22:29
Demony 在 PTT 的暱稱紀錄, 共 10 個
暱稱:快樂男生
文章數量:1
暱稱: 換季
文章數量:2
暱稱:好感動...
文章數量:1
暱稱:...
文章數量:1
暱稱:現在,好想見你
文章數量:1
暱稱:So far away...
文章數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