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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yanesoul 在 PTT [ ukulel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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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F→:這推文的pH值..08/21 20:21
2F→:1500NT? 又要23"且面單!? 似乎是超高難度08/11 08:15
3F推:西門,北車KMALL,金聲.都算是在台北車站附近08/09 20:38
6F→:題外~個人覺得這裡的法律爭點是在373危險負擔的部分07/29 00:50
8F→:爭點在判斷373"交付"的時點,要和374併看07/29 01:07
9F→:討論有無374的情況,以及交付給運送人是否算是373的交付07/29 01:08
10F→:但這就太偏國考版的問題了~^^"07/29 01:08
11F→:回應主題,個人建議採用郵局寄的話,不要去省報值的小錢07/29 01:09
13F→:報值+4元/千元,但至少在損失能拿到相當的賠償07/29 01:10
22F→:樓上,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07/31 08:07
32F→:cd大,在下還是持原見,畢竟當您說個人賣家未必是企業經營07/31 21:08
33F→:者時,就已經把它劃入企業經營者這塊了.07/31 21:08
34F→:至於認定是否為企業經營,自然是為實質判斷.而非形式上為07/31 21:09
35F→:個人戶就認為能規避消保法. 其餘您所提部分均贊同.07/31 21:10
36F→:首句更正"未必不是企業經營者"07/31 21:11
40F推:雖不以符合行政規範為必要,但須符合後段"服務為營業"囉07/31 21:18
42F→:我也同意形式上縱然是個人賣家,但未必就能規避消保法07/31 21:19
43F→:只是此時便形成形式上的個人,實質上根本是公司的情況07/31 21:19
45F→:所以我想我們的想法應該是一致,只是表達方式不同07/31 21:20
48F→:我突然不太理解雙方問題卡在?? 我所指的個人賣家,就是很07/31 21:23
49F→:單純不以您所寫的定義為營業者. 這樣自然不受消保法規範07/31 21:24
50F→:所以在下也不了解您的問題為何.07/31 21:24
55F推:我在第一次回應您推文就寫了,當您認為個人賣家未必不是07/31 21:30
56F→:企業經營者時,您已經先實質判斷過,而把它認為是經營者07/31 21:30
58F→:是,同意.07/31 21:31
59F→:因為如此可以把那些企圖假裝成個人戶的公司也納入,07/31 21:32
60F→:以保障消費者.這也是消保法的本旨07/31 21:32
62F推:呃,應該說"後半部的七天鑑賞期老實說,並不適用個人賣家"07/31 21:34
63F→:是限縮在真的是個人的一般人.07/31 21:35
64F→:當初推文也只是想提醒版友,不是只要網購就一定有鑑賞期07/31 21:35
147F→:樓上b大的推文有點瀕臨踩線~07/29 01:12
6F→:週一和週五都去竹北那間看過,說是進不到貨07/26 21:51
3F推:LUNA PEACE, 是自已去實聽過, 和KALA的取向個人覺得不同07/19 23:06
3F→:送的話,看有沒有佛心版友~~二手價等新書出來可能就有了07/15 21:23
24F推:太晚看到,如果還能跟,23+1謝謝06/30 07:40
24F→:個人也是用這款的23", 便宜,保護也還ok[厚約1公分]06/25 13:03
25F→:從功學社網站買滿1000還免運, 唯一缺點就是寄件天數較長06/25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