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

看板toberich作者 (甫)時間3年前 (2020/08/06 15:52),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Hanklaw (Hank)》之銘言: : ※ 引述《wannado ()》之銘言: : : 朋友開美甲店,當初徵人的時候 : : 朋友介紹才會錄取這個中國人 : : 因為這位中國人(以下簡稱A)的老公是台灣人,但沒有工作,還有一個孩子要帶,沒有台 : : 灣身份證(可能是不想放棄原本身份) : : A工作期間的確也是蠻認真,我朋友薪資也沒有在手軟的,想說她很辛苦,非常關照她。 : : 由於原本我朋友的店面只有她自己和A兩人,所以客源很多都是共享,A也工作好幾年了 : : 不過最近A卻在附近租了工作室,我朋友一發現就終止合作關係 : : 但沒有口出惡言 : : 沒想到這位A把我朋友的客人帶走,並且教唆客人回來退款 : : 請問這種狀況有得解嗎 : : 感覺被欺負的有苦說不出 : 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止條 :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像美甲、美髮這類個人服務業的業態 通常都是以勞務承攬的非僱傭關係合作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就不適用競業條款了呢? :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2.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596700343.A.76B.html

08/07 00:00, 3年前 , 1F
競業禁止條款顧主要有合理補償
08/07 00:00, 1F

08/07 01:12, 3年前 , 2F
一般店家其實都不適用 除非是那種大公司..
08/07 01:1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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