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合作股份與退股的問題

看板toberich作者 (Simpany)時間7年前 (2017/05/05 00:27), 7年前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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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多、或是創始成員多的公司,常常都會經歷過這種狀況: 一開始創業,很開心的總共有 A、B、C、D 加入, 四人說好那股份就一起平分吧,每人 25% 結果開始跑了數個月、公司開好了、股份也登記上去了, B 突然說,因為總總原因,雖然萬分不捨但必須先離開 這時候慘了,到底股份該怎麼分配呢? 如果 B 要離開,股份25%全部 B 保留, 那剩下三位股東必然會不爽, 為什麼我們三個留下來打拚,你才做幾個月,我們拿一樣的股份? 但如果要B把股份全部還出來, B會說,前面這麼辛苦,我領這麼少錢、做這麼多事情, 難道一點都不可以分? 那所謂"一點"股份是多少? 兩邊不同立場,到最後一定有人感到自己吃虧。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今天要來介紹的是"股份行權計畫"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google這個詞"vesting schedul" 簡單來說就是規定每個創始成員 (又或者是之後加入的員工), 要待滿一定的期間才可以拿到當初講好的比例, 主要是怕創始成員做了幾個月就因為種種原因決定先離開, 卻可以拿走很大一部份的股份, 畢竟每個人可能都還有不同的人生規劃跟考量, 能從頭走到尾的創業夥伴可遇不可求, 先把這件事討論好,如果有人要離開比較容易和平的離開, 但提醒一點,雖然這個方法在國外行之有年,不過台灣受限於公司法 (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變相的使用此方式外(比較複雜這邊不多講)) 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機制,因此以下的方法是屬於私下合約, 亦即只是為了"說清楚、講明白"使用, 基本上只要有先講好,寫起來,大部分的人要離開時,都會遵守這個當初協議的方式, 不過如果對方要硬來、不還股份,也是沒有辦法。 (補充:這裡指的沒有辦法,是指台灣的法律,你不能拿這些文件直接去變更, 而一定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另外要注意,不能以「公司」去約定, 而是要作為「股東之間」所簽署的契約,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股東之間這份契約仍生效力) 1. 決定年份 預估目前想創的公司,大概要幾年才可以進入穩定期 亦即你希望創始成員們至少可以一起拚多久, 公司可能會到下個階段,而不需要把所有人都綁在這 一般會設定是四年, 意思是創始成員同意必須待滿四年,才能拿到全部的股份, 舉剛剛的例子,B如果是在待滿四年後離開,那他就可以拿到25%全數的股份, 因為一間公司如果可以撐過前面的四年而活下來, 基本上應該是已經可以給專業經理人足夠的薪資,繼續去管理公司的 (當然這位專業經理人也可以由其他創始成員擔任,並拿應拿的薪資) 如果B今天是待滿兩年就走, 那佔了四年48個月裡面的24個月,(24/48=1/2) 他只可以拿到他原本應拿的股份25%的1/2,也就是12.5% 2.設定最短生效期(Cliff) 而如果B今天只待3個月,短於一年呢? 待這麼短的時間,一般來說常常是因為理念不同、甚至出現重大糾紛, 如果這個人依照月份行權,舉例來說,拿到3/48的應有股份, 在B的例子 25%*3/48,約為1.56% 對公司來說也會很困擾 讓一個理念不合、甚至有重大衝突的人,去佔一個少少的股份, 有時候就是感覺很「阿雜」,也衍生不少未來的麻煩 (尤其如果又是台灣的有限公司的制度,變更要經過全體股東簽名、更加不適合) 所以需要制定一個最短生效期,一般都會設定一年 也就是必須要在待滿一年以後,才可以行權(依照月份換算比例) 如果待不滿一年,要離開時必須全數放棄股份 對留下來的人: 避免有人沒事想要參一腳,就捲走公司為數不少的股份 如果沒有決心會待一年以上只是來插花的, 基本上討論到這邊就會閃人 對要走的人: 而真的有不得已考量,待滿一年後中途要離開的, 也可以依照這個事先大家都同意的約定來行使權力, 不會明明也付出很多,卻被迫放棄全數股份。 這個行使期權的方式, 主要是依照「時間」來定,畢竟時間是一個客觀的衡量條件, 待了多久離開、該拿多少,都清清楚楚, 不過也許會有人說: "貢獻度不同阿!"或是 "我們這個產業就是前期最辛苦,不公平阿!" 所以現在也有一些人在推「里程碑行權」(milestone-based vesting) 覺得單單用時間來當做考慮的因素不夠公平, 應該用公司是否達成一些預先設定的里程碑,來計算可以拿到的股份, 不過這個定義方式較為複雜、也比較多爭議 因此還是比較推薦用「時間」為基礎, 有限度的去採取一個公平的制度, 最重要的是,事先跟創始成員們都談好大家同意的退場機制,上述也只是其中一種 雖然沒辦法面面俱到,但真的要離開時,就比較不會有爭議, 也不會朋友一場,到最後變成誰佔了誰小便宜的問題 也分享給大家:) -- Simpany 簡單開公司 - 開公司最安心與貼心的好朋友 公司設立的全新體驗 - 簡單、迅速、專業 官網:https://simpany.co/ 部落格:https://blog.simpany.c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6.240.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493915223.A.72C.html

05/05 00:57, , 1F
非常不推這個方式
05/05 00:57, 1F
期權計畫是各國創業圈目前常採用的作法, 在台灣雖然沒辦法在登記股份上完全適用, 但仍是有講清楚說明白的意義, 不知道a大是否有「多人創業」「有人中途退出」,覺得更好或更適用台灣的作法呢? 很希望能聽到更多不同的可能討論

05/05 01:18, , 2F
聽起來有用的狀況不多 一起創業沒多久卻要退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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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不會是多愉快的吧 若是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那意義
05/05 01:18, 3F

05/05 01:18, , 4F
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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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短時間退出 文中有提到設定「設定最短生效期(Cliff)」的機制 反而可以使這類不愉快狀況減到最低 法律上並非完全沒有效力, 這裡指的是台灣的法律,你不能拿這些文件直接去變更, 而一定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但要注意不要以「公司」去約定,(否則違反公司法經濟部函釋) 而是作為「股東之間」所簽署的契約,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股東之間所簽署的仍生效力

05/05 01:48, , 5F
拿錢出來成立公司 員工都領薪水 就沒這個問題了
05/05 01:48, 5F
我也贊成股東能盡量單純是最好的 不過實際上的確有很多人是合資創業的情況 那就可能要注意先討論好退場機制 並在這裡提供一種可作為參考的方式 ※ 編輯: simpany (60.246.240.48), 05/05/2017 04:28:13

05/05 08:39, , 6F
滿好奇一樓推薦的方法是什麼
05/05 08:39, 6F

05/05 09:24, , 7F
待的年份跟貢獻度是兩碼子事,有些人厚臉皮死不講退出
05/05 09:24, 7F

05/05 09:25, , 8F
卻又不做事,用這個方法綁他,等時間到了他就跟你要股份
05/05 09:25, 8F

05/05 09:28, , 9F
理想跟實務落差大,重點是簡單的東西套一堆學術名詞....
05/05 09:28, 9F

05/06 21:22, , 10F
過天ㄍ
05/06 21:22, 10F
文章代碼(AID): #1P2rPNSi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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