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加盟行為規範的過與不及

看板toberich作者 (LP)時間9年前 (2014/11/28 19:4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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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anchisesir (法喬斯加盟筆記)》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VS 看板 #1KTI6dbZ ] : 作者: franchisesir (法喬斯加盟筆記) 看板: CVS : 標題: [新聞] 加盟行為規範的過與不及 : 時間: Wed Nov 26 08:41:04 2014 : 我最近研究心得,今天刊登於工商時報上,感謝板上網友的意見分享,讓我可以發現更多 : 問題。 : ----- : 筆者最近觀察到2個加盟實例,兩兩相比,相映成趣,可以發現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 加盟業主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的過與不及之處。 : 一則是某外帶飲料業者開放加盟,未事先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 : ,違反加盟行為規範與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另一則是想要加盟創業的青年,看到某便利商 : 店加盟業主提出加盟店每日預估營收7.7萬元,卻無從判斷該預估營收的合理性,也不知 : 如何估算。 : 前個實例是近來公平會對某外帶飲料業者加盟行為的處分,處分理由之一即是該業者未以 : 書面充分完整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及裝修工程廠商等名單,不符加盟行為規範第3點 :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違反,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以罰鍰 : 。 : 乍看之下無不合理之處,對於許多餐飲業之加盟業主卻是窒礙難行。根據筆者長期研究加 : 盟模式與餐飲業者互動,餐飲業之核心競爭力,在於掌握關鍵原物料。就外帶飲料業者而 : 言,可能是因為上游供應商穩定提供優質水果,或上游供應百分之百臺灣茶葉而不摻越南 : 茶,才得以製作廣受好評的果汁茶飲。 : 在當今商業競爭環境下,要求餐飲業之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等於公開 : 其關鍵原物料來源,潛在競爭者可以循相同途徑獲取原物料自行創立品牌,既存競爭者則 : 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斷絕其關鍵原物料,或因此取得關鍵原物料推出相同產品。這樣的規 : 範,對加盟業主是否過於嚴苛?如果已經揭露商品或原物料之訂購項目、數量,並事先告 : 訴加盟者:如果你加盟我,這些原料不能亂買。為什麼還要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 : 廠商名單? : 後個實例則是經常出現在你我身邊的便利商店加盟,便利商店加盟業主為了募集加盟者, : 常打出每年、每月或每日預估營收有多少錢,藉此吸引加盟者投入,有不少加盟者看到加 : 盟業主提出不錯的預估營收數據,便決定加盟。 : 雖然現行加盟行為規範共有9點,第3點資訊揭露規定要求加盟業主揭露的事項則有8項, : 卻漏未規範預估營收或預估收益。因此,在現行規範下,加盟業主即便提出不實營收數據 : ,若加盟者沒有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加盟者直到實際經營前仍無法知道該營收數據是假的 : 。就算加盟業主提出真正的營收數據,因為加盟業主沒有提供計算標準或考量因素,加盟 : 者也無從檢驗該營收數據是否符合真實或在合理範圍內。 : 當然,此問題不是我國獨有,便利商店發展先進之日本亦有相同問題。根據日本公正取引 : 委員會於2001年(平成13年)所公佈的便利商店總部和加盟店之調查,挑選14大便利商店 : 體系,隨機抽樣3,000家加盟店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便利商店加盟者希望總部 : 可以說明預估營收的計算,因為這是考慮是否加盟之基本且重要因素之一。 : 在分析調查結果後,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即檢討修正加盟體系處理準則,於2002年公佈新 : 修正準則,規定當加盟業主提出預估銷售額、預估營收或預估收益,應說明既存加盟店於 : 類似經營環境之業績及合理的計算方法,讓加盟者得以評估其合理性。以日本做為借鏡, : 我國公平會應貼近加盟者,注意聽聞加盟者的心聲,了解到預估營收是加盟者考慮加盟的 : 關鍵因素之一,進而納入加盟行為規範。 : 總之,依現行加盟行為規範,要求加盟業主揭露商品原物料供應廠商名單過於嚴苛;沒有 : 要求揭露預估營收的考量因素及計算方法,此項疏漏顯示現行加盟行為規範的不足之處。 : 無論過與不及,公平會都應盡速檢討,修改匡正,建立一套清楚合理的加盟遊戲規則。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126000061-260202 這部分 個人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 授權經營或加盟業 就是一種容易複製且不易維持商業機密的營運方式 必須靠精密的管理制度 與品牌優勢來維持市場上的競爭力 如果只因供應商曝光 就能導致加盟業主失去競爭力 這表示該業主尚未具備進入加盟市場的條件 在台灣的加盟業主 常會利用資訊不對稱 對加盟店賺取高額原物料供應的價差 或是裝修施工時 浮報費用 加盟業主 授權加盟的目的 應該是為了擴張 快速佔據市場 藉由快速成長 來達到連鎖經營的效益 例如 壓低採購與供應的成本 利用市場規模達到廣告效益..... 既然能理解 大量採購能壓低供應原物料的成本 單店採購能拿到的價格 絕對無法跟集體採購相提並論 自然供應商曝光 對於加盟店而言 就是保障資訊透明 只有 利用集體大量採購 壓低進貨價格 再高價賣給加盟店 賺取其中的價差 的加盟業主 才會有這類顧慮 不過賺原物料的價差 就是現今台灣加盟業主 重要獲利來源之一 但是 這種獲利方式對加盟品牌長久經營來說 相當不利 所以在台灣 常會看到加盟店合約一到就換招牌 或是加盟店不堪加盟業主供應的原物料價格太高 跑料 省料做壞品質 因此賺取原物料供應的價差 必須要修正 並以收取合理的權利金來替代 而加盟業主的獲利來源 應該限定在 創業加盟金 權利金 續約及轉讓金 只有把加盟業的獲利 定位在這幾項上面 才會讓加盟業主謹慎的維持品牌形象 並且提供加盟店更強而有力的後勤支援 與營運標準化及品質控管 避免淪為 賣加盟 賣原料 賣到後來 把品牌信譽都給出賣掉 甚至惡性倒閉 再者 預估營收 這只會讓加盟業主有無限誇大獲利的可能 並無法反應實際營收 甚至淪為變相的詐騙行為 因為基於人性 不會有任何一位加盟業主 提供預估營收是會賠錢的 但是 在台灣 因為不堪虧損關門的加盟店比比皆是 所以應嚴禁加盟業主提供預估營收 包括暗示 並設罰則 可要求提供總部財務狀況 或是其他加盟店的營收狀況供參考 而不是用預估尚未營業店家的營收方式 製造一定獲利的假象 另外 業主進入加盟市場 該設有門檻限制 必須具備可獲利的商業模式 有品牌價值及市場營運經驗 並且可持續發展 例如 需連鎖經營一定店數 持續多長時間 並提供加盟合約及財報由主管機關審核 而不是只靠賣加盟 賣原料獲利 而沒有完整的商業模式 與精密的管理流程 加盟店也必須具備 投資能力 營運能力 並且能承受風險 不過台灣現今加盟相關的法律規範相當不足 期待大律師能影響法界 建立完善的加盟業法律規範 來導正台灣的加盟業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Xiaomi HM NOTE 1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8.194.1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oberich/M.1417175297.A.447.html

11/28 20:46, , 1F
感謝回應與指教
11/28 20:46, 1F

11/29 04:14, , 2F
當你要加盟是總部有決定權,如果有異見,總部不會通過
11/29 04:14, 2F

11/29 04:15, , 3F
你也可以考慮不要加盟,好的總部是在選好的加盟者
11/29 04:15, 3F
文章代碼(AID): #1KU641H7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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