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搬遷補償

看板toberich作者時間12年前 (2012/03/09 00:23), 編輯推噓11(12141)
留言54則, 1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去年三月,小弟家經營多年的麵店因為房東賣給建商所以不得已搬遷到現址,契約簽了三 年,結果現在一年都還沒到,前幾天房東跑來說房子賣給建商了,建商說給一個月搬,不 曉得板上的朋友們,是否有過同樣的經驗呢?連補償金什麼都沒談好,房東也沒有在上門 橋,只說關於補償的部分看該補多少他們就會補多少,對方也是餐飲業,店就在我斜對面 ,營業額是我的好幾十倍。 由於根據側面了解,他們是屬於有錢人靠勢的個性,可能會覺得跟我說建商給一個月,我 聽到就等於接受了,一個月之後可能會直接上門叫我們搬走,剛好有認識的友人和對方過 世的父執輩有淵源,自願帶人替我們出面去橋,當然花點錢是難免的,所以花了點時間研 究了法規,擬定了以下內容,希望有過類似經驗或相關背景的前輩們可以檢視並給予意見 1. 契約簽三年,一年都還沒滿就要求搬遷,建商已收購此地多年,屋主不可能不知情,合理 懷疑是惡意出租與計畫違約,而非臨時起意,故要求租金全額賠償,一年60萬元。 2. 所有設施皆以最少使用三年為底限承購,並以此店面型態量身打造,如今甲方要求違約, 故要求甲方全額承接,一共40萬元,做為新店面之裝潢與設施補償。 3. 找新店面1個月營業損失,平均一日以1萬3千元計=> 30x13,000=390,000 裝潢時營業損失以15天計,平均一日以1萬3千元計=>15x13,000=195,000 以上共停業45日,員工4人之薪資損失=33*45*110=163,350 賠償金部分結合以上三要點: 600,000+400,000+390,000+195,000+163,350總計共1,748,350元整。 4. 以下是找到也許適用的法規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 求防止之。 第31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2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 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民法148條 權力行使之界定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 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五款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害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213條 損害賠償之方法一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請求支付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帶回復原狀。 第216條 損害賠償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補償債權人所損害及損失權益為限。 依通常情 形,或依已定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是為所失利益。 第245條之一(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 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 其契約為有效。 第247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 ,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 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 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47條之一(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第248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249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259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 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基本上這些只是搞出來嚇唬對方的,畢竟有錢人靠勢也怕事,能直接談妥是最好,不然走 到訴訟一途誰都不好受,希望大家能踴躍發言XDD 我是沒打算這麼輕易妥協,如果對方 不願接受或只願意以一個月訂金為補償,那我將以走完三年契約回應,我就不信對方會怪 手開著來直接鏟掉,這樣我樂的輕鬆直接索賠X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6.247

03/09 00:26, , 1F
你的決定應該是最好了吧.. 建議找個民代當出事後的靠山
03/09 00:26, 1F

03/09 00:58, , 2F
我經歷過能懂這種心情 但最後除非你有錢有時間 否則你會
03/09 00:58, 2F

03/09 00:58, , 3F
選擇投降輸一半
03/09 00:58, 3F

03/09 05:28, , 4F
170萬??很難吧 除非簽約有特別定 不然一般只賠違約金(押金
03/09 05:28, 4F

03/09 05:29, , 5F
你簽三年 要是中途不租 房東也是只能扣押金意思一樣
03/09 05:29, 5F

03/09 05:29, , 6F
難不成你租到一半不租 房東還能扣你一年租金嗎??
03/09 05:29, 6F

03/09 07:36, , 7F
民法425 你的租約對下一個買主也有效
03/09 07:36, 7F

03/09 07:37, , 8F
提前解約除了違約金 也可以就解約的財產損失請求賠償
03/09 07:37, 8F

03/09 07:42, , 9F
詳細狀況還是要看你們合約怎麼定 建議可以去請教律師
03/09 07:42, 9F

03/09 07:51, , 10F
重點就在契約只是書局那種一般定型化的契約,所以正常情況下
03/09 07:51, 10F

03/09 07:52, , 11F
答應讓房東違約就是一個月,但要是堅持也可以走完器約三年?
03/09 07:52, 11F

03/09 07:52, , 12F
這部分似乎應該是房東方要提出條件來和我們協商,列出來的是
03/09 07:52, 12F

03/09 07:53, , 13F
打算讓對方殺價的XDD 在法律上是將承租方設定為較弱勢所以沒
03/09 07:53, 13F

03/09 07:54, , 14F
辦法和房東相提並論,這部分是在一些案例看到的@@
03/09 07:54, 14F

03/09 09:03, , 15F
可以上綱到「詐欺」 問問你的律師吧
03/09 09:03, 15F

03/09 09:48, , 16F
你說日營業額是13000元 房東是你的好幾十倍
03/09 09:48, 16F

03/09 09:49, , 17F
在這種情況下 你不用搬法條嚇他 他應該會直接找律師出面
03/09 09:49, 17F

03/09 09:51, , 18F
反正收入高的話 律師費自然不算什麼
03/09 09:51, 18F

03/09 11:05, , 19F
全部只有2的裝潢比較合理,如果有收據應該可以全額請求賠償
03/09 11:05, 19F

03/09 11:08, , 20F
房東有要求你立刻關店嗎?不然找店面一個月營業+員工4人沒道理
03/09 11:08, 20F

03/09 11:09, , 21F
至於賠租金就要看契約怎麼寫了,違約條款有寫就有救
03/09 11:09, 21F

03/09 11:15, , 22F
日營業額13000不等於實際收入
03/09 11:15, 22F

03/09 11:17, , 23F
1的部分是說自承租之後所繳的房租都要退還嗎?@@
03/09 11:17, 23F

03/09 11:18, , 24F
2的部分:活動設備應不包含在其中吧
03/09 11:18, 24F

03/09 14:19, , 25F
"買賣不破租賃" 你可以堅持不搬 若搬 房東頂多賠違約金
03/09 14:19, 25F

03/09 14:21, , 26F
租金賠償,No! 設施承接,No! 店面營業損失,No!
03/09 14:21, 26F

03/09 14:23, , 27F
重點就是看你的合約怎麼寫賠償這一塊.....
03/09 14:23, 27F

03/09 14:24, , 28F
不然 依據民法租賃部份 你的1、2、3點 都於法無據
03/09 14:24, 28F

03/09 16:48, , 29F
感謝以上前輩參與討論。基本上我的想法很簡單,以上這些都只
03/09 16:48, 29F

03/09 16:49, , 30F
只是列表出來談判用,實際上要走法規九成九不樂觀,列出來要
03/09 16:49, 30F

03/09 16:51, , 31F
求的賠償其實只是把期望的金額添加上名目,契約還有兩年要就
03/09 16:51, 31F

03/09 16:51, , 32F
花錢跟我買斷,我就摸摸鼻子認衰打包,不然我會說那我做滿三
03/09 16:51, 32F

03/09 16:52, , 33F
年無償搬走,總之還是要等談了才知道..好像板上也沒實務可循
03/09 16:52, 33F

03/09 16:56, , 34F
3個部分有想過改列營業額*40%,薪資損失是刻意為之,因以對方
03/09 16:56, 34F

03/09 16:56, , 35F
的態度,很有可能一個月之後直接上門要求搬遷,畢竟我們時間
03/09 16:56, 35F

03/09 16:56, , 36F
都還沒達成共識,對方也只有說建商給他們一個月時間,並無詢
03/09 16:56, 36F

03/09 16:56, , 37F
問我意願,所以很不爽XDDD
03/09 16:56, 37F

03/09 18:34, , 38F
說好的買賣不破租賃呢
03/09 18:34, 38F

03/09 18:43, , 39F
主要還是想打買賣不破租賃這點,不過這是個逾十億的建案,希望
03/09 18:43, 39F

03/09 18:43, , 40F
不會哪天睡起來發現房子都被拆了XDDD
03/09 18:43, 40F

03/09 22:17, , 41F
我覺得別這麼故意 不然對方故意開天價的租金 你還不是要搬
03/09 22:17, 41F

03/09 22:21, , 42F
說難聽一點你這麼貪心 根本不會有人想跟你好好談
03/09 22:21, 42F

03/09 22:54, , 43F
end
03/09 22:54, 43F

03/09 22:55, , 44F
直接解約只賠押金而已
03/09 22:55, 44F

03/10 11:10, , 45F
貪心XDDDD 你不知道房東是怎麼樣的人什麼樣的嘴臉還能正義凜
03/10 11:10, 45F

03/10 11:11, , 46F
然的說出這種話,我好想笑:D 直接答應違約是一個月租金沒錯~
03/10 11:11, 46F

03/10 11:11, , 47F
不過那樣我沒理由答應:)
03/10 11:11, 47F

03/10 17:26, , 48F
明-房東申請強制執行,他就是賠一個月違約金 於法有據
03/10 17:26, 48F

03/10 17:26, , 49F
暗-也許房東找其他方式和你談.... ...
03/10 17:26, 49F

03/10 17:29, , 50F
做生意是要賺錢啦 如果一直弄這件事 煩都煩死了
03/10 17:29, 50F

03/10 18:44, , 51F
沒錯..搬店本身就是件很累的整套事,尤其剛搬不到一年又要再搬
03/10 18:44, 51F

03/10 18:44, , 52F
現在已經有乾脆收起來或是回鄉下點自己的店面開的想法萌芽了.
03/10 18:44, 52F

03/11 16:43, , 53F
房東只要說是收回自住就好了
03/11 16:43, 53F

03/11 17:18, , 54F
基本上,他為什麼要違約跟違約應該的賠償,是沒有關聯的XD
03/11 17:18, 54F
文章代碼(AID): #1FMDpuKC (toberi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