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合夥時應給的利潤

看板toberich作者 (小貝)時間13年前 (2011/05/01 23:31),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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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間10人左右的公司 第一年A.B各出50萬合資,並且請了C當員工 第二年 D加入公司,成立新的部門,出了40萬合資 現在2011年兩個部門各為5/5人的狀況 因為兩邊的營業額都算高 所以平時資金流量大概需要300-700萬左右作周轉 以我們這邊這個部門(後來加入的部分) 有的時候會有需要100-300左右周轉金 通常會是由原本的A.B兩位幫忙負責提供 我們有租一個辦公室 每年會結算整年度共同的花費(租金,水電瓦斯有的沒的,稅..) 全部扣掉後我們部門得到的最後利潤 (扣掉我們自己的成本像是:薪水...ETC) 必須提供20%無條件給A.B兩人 (今年應該會給到40萬吧) 想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62.112 ※ 編輯: notrealme 來自: 114.45.62.112 (05/0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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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的那一個部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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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感覺AB在把公司的錢洗到自己口袋去.雖說他倆是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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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手法似乎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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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轉金等於是借貸,哪有這麼高的借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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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吧,也沒超過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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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lNp7Rr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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