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介]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尋找加盟投 …

看板toberich作者 (Kent)時間15年前 (2010/07/23 10:04), 編輯推噓7(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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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ilk7763:kent大說得很中肯,不讓你帶合約回家,就是不想讓你思考, 07/22 23:01 : → milk7763:怕被你發現合約內的缺失與不公平條款,各位加盟千萬要小心 07/22 23:02 : 推 daimond:可以請kent大推薦幾間有這樣做法的總部,弟願虛心親自請教 07/22 23:15 : → daimond:想再次請教 若指違法 是違反哪條法律 還請kent大明示 07/22 23:16 : → daimond:以上絕無戰意,純粹為虛心請教,因兩問題確實是弟不懂之處 07/22 23:16 http://ppt.cc/abZx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88.6.2.第359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 92.11.25.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302號令發布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 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一)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 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前項所稱支付一定對價,係指他事業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使其生效,所支付予加盟業主 或關係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及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等費用。但不包括 基於轉售或出租用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對價。 三、(名詞定義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 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並對 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向交易相對人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及其他費用, 其項目、金額、計算方式、收取方法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 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五)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七)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營業地址, 及加盟業主上一會計年度全國及該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加盟店及終止加盟契 約數目之統計資料。 (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經營關係之限制。 (九)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第七款之加盟店營業區域所在市、縣(市)內加盟業主所有加盟店之事業名稱及 營業地址,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五、(契約事前審閱期間)   加盟業主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之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天之契約 審閱期間。 六、(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本規範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涉有隱匿或遲延 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加盟業主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須負行政責任外,加盟店並得循同法第五章 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http://ppt.cc/2OOg 博群國際行銷公司未予加盟合約5日審閱期罰10萬元 http://ppt.cc/e8(W 鮮果多公司招募加盟未充分揭露重要資訊罰40萬元 http://ppt.cc/4HvH 想加盟嗎?公平會提醒注意加盟資訊充分揭露、合約審閱期 : 推 jcwu:我知道的國際速食品牌就有像kent大說的作法 映像是10天以上 07/23 00:03 : 推 milk7763:其實應該是為避免麻煩,例如我們公司,合約的數量都有管控 07/23 01:14 : → milk7763:客戶如果帶回家弄不見,就必須簽切結書,但是消保法有規定 07/23 01:15 : → milk7763:11條之1 客戶應該30天之內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07/23 01:17 : → milk7763:打錯,應有30天之內的合理期限! 07/23 01:18 : 推 daimond:11-1之條款是否涵蓋加盟產業 目前似乎無相關條文的解釋 07/23 03:01 : 推 Attui:不要加盟不就好了 有這麼缺加盟嗎 ? 07/23 08:24 : → Attui:那些說不能帶的 連合約都生不出來 管他幹嘛 07/23 08:25 : 推 Attui:等真的開加盟再說吧 現在連黑影都沒有 不需要開槍 07/23 08:2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48.51

07/23 11:24, , 1F
推!有條文就好辦了!所以不是30天也不是10天,而是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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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26, , 2F
5天是合約書審閱期,但第四條規定10天前資訊揭露的內容,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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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27, , 3F
很多都是合約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權利義務和彼此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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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29, , 4F
應該是說加盟前十天應告知,若你想審閱合約,天數最高5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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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29, , 5F
給你,但若想增加審閱天數,第六天起由公司與加盟者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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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30, , 6F
且天數不是重點,而是部分總部不願給審閱期的作法其心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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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34, , 7F
交幾10萬甚至幾百萬加盟金給你,要簽約先好好看個幾天過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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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39, , 8F
加盟總部也不知道你是不是競爭對手派來找麻煩的 有此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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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39, , 9F
也是正常吧,但既然法條有規定,就應該按照法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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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54, , 10F
主要原因就是要剝奪加盟者理性評估思考合約的時間,降低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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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55, , 11F
失敗率罷了,和找麻煩扯不上關係,真要找麻煩可以從很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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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57, , 12F
,合約真經的起考驗也沒啥麻煩可找。主要是怕人看了合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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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1:58, , 13F
節外生枝吧,推往競爭對手太牽強。總部需要保護加盟主就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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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2:00, , 14F
越推三阻四越搞神秘,只能證明是有鬼的總部加盟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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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2:47, , 15F
有找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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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3:45, , 16F
這不堆怎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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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4:18, , 17F
像在O2版,老說自己多高挑多帥多有型,說一大堆人家女生一定
07/23 14:18, 17F

07/23 14:19, , 18F
要求真相啊,無名啊...你如果說見面就知道了,願意賭一把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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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14:19, , 19F
啦,但多半還是希望先看真相吧,這也是一種風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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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只會用說的但始終不肯給真相難道女生不會懷疑你在虎爛?
07/23 14:20, 20F

07/23 20:54, , 21F
不會啊 總是會有被騙的 會畫大餅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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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12:57, , 22F
專業!!!!!
07/24 12:57, 22F

08/04 02:27, , 23F
http://www.wretch.cc/blog/godyellow 有些影片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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