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通姦罪

看板third-person作者 (★對枕頭許願★)時間16年前 (2008/05/24 14:00),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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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hhmolly (貓魚仙人掌)》之銘言: : ※ 引述《ginnyli (奇奇)》之銘言: : : 在這個版問這個問題不知道會不會違反版規 : : 我是個沒事幹的路人 : : 剛剛在大老婆版看到一個太太(已經結婚了) : : 先生做出讓他傷心的事 : : 他很善良 : : 沒有送第三者跟一記通姦罪 : : 如果是我我一定會讓第三者付出該付的代價的 : : 以前在學校裡有討論過通姦罪除罪化的事情 : : 雖然學者很多贊成的 : : 但是婦女團體聯合反對 : : 大法官也說沒有違憲,看來短期之內也不會修法了 :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意見是如何? : : 如果有人有切身之痛,能不能跟大家分享看看 : : 我看過精華區 : : 這方面的資料好像不是很多 : : ..................................... : : 如果不合版規,請版主大刀一砍 : 我看了你的文,只能說你誤會很大 : 到目前為止,告通姦的人很多(外遇天天上演),但還沒有多少人被關過..應該說幾乎沒有 : 這是事實,而且是很多元配不知道的事實.. 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說 告通姦罪的很多 有一部份被檢察官起訴了,一部份不起訴 被起訴的部分,有人被判刑了,有人獲得無罪處分 被判刑的那些人,因為通姦罪的刑期是一年以下 所以法官盼六個月以下的,可以易科罰金,不用發監執行 K大的說法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以為被告通姦罪沒什麼關係 要跑去地檢署應訊、要跑法院也是很折騰的 : 只要你翻翻婚姻類的書,裡面會教你,就算一起告民事,以你看到的那篇文 : 能拿30萬算不錯了!更何況不一定都會到那個價,原po先生及那位第三者會付不起嗎? 這個30萬是什麼?原PO可能要再解釋一下 : 再者,他們已經簽字離婚,無論簽字當下原po先生說的理由為何,除非對方留下非常 : 明顯到不行的證據,否則舉證困難,她真要告,也未必會贏。 : 現在雖然不修法,但你知道現在舉證通姦必須目擊兩人疊在一起的狀況,要“正在做” : 其他那些甜言蜜語的簡訊等等,要作證其實已經不大被認定...除非他們兩個在法庭上 我認同這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只有甜言蜜語是不夠的 一定要有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性行為的證據 但是也沒有要求到一定要『正在做』 間接證據法院也會接受 原PO說『正在做』這種說法 是坊間的雜誌的意見 還是法院的判決? 對證據力得心證要求的程度 那把尺在法官心中,我相信(我個人的意見) 法官應該是不受拘束自由心證的 我不相信哪本書會說得這麼武斷 當然也有可能遇到 贊成通姦罪除罪化的法官 那他要求證明的程度可能會更嚴 : 大聲說:對,我們通姦!但想也知道一般人不會愚蠢到這種程度..尤其原po先生是醫師 : 高知識份子在那種外遇很多的環境,對這種事情是非常有經驗有方法的。 : 真要說的話,告不告都很痛,尤其在你以為你可以告死他們,結果發現法院判定你只能拿 : 最多兩人60萬,然後還得不到贍養費時,你會深深覺得法律沒有伸張正義。又如果你甚ꘊ我贊成 要謀定而後動 要蒐集足夠證據之後,再向檢察官提告 不然被不起訴處分,那個氣勢就差很多 不過原配的優勢在於 他向檢察官起訴之後 就是檢察官的事了 他是告訴人 不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 接下來的事情就讓情婦跟先生去煩惱就好 : 因舉證問題連通姦罪都告不成時,你會更痛苦...贍養費的規定也是目前大家都不了解的 : 不是只要告對方就有贍養費的... 台灣本來就沒有設計贍養費這種東西 民法1057條的要件 第一:要裁判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沒有了 第二:要因裁判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 所以我才說看不懂你說那30萬是什麼 : 以上這些都可以在書店找到資料,目前通姦沒有修法,但實質上法官已經從嚴認定通姦事 : 實,也就是不能用一些文字就證明他們在一起,等你想偷翻日記或衝進飯店房間抓姦,你 : 罪更大,要付出的代價更多。更何況既然無論如何都不能讓先生回心轉意,在這種他們 : 已經簽字離婚的情況下,勸原po還是想清楚除了婚姻之外還能要到什麼?比如說在這種剛 : 離婚的當下,趁著先生還有罪惡感的時候,和先生要求一筆更大的生活費,自己離開後至 : 少還有錢,可以慢慢過自己的生活,找回自己的自信。好好講,絕對比上法院有好處。 : 而且看原po的文就可以知道,原po先生算很有手段的,要在他身上得到勝利,恐怕很難。 那是真的 希望他能趕快走出陰霾 -- 一個人 不寂寞 想念一個人 才會覺得寂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33.155

05/25 17:40, , 1F
30萬來自民法精神撫慰金概念,大老婆板有t大的文非常精闢
05/25 17:40, 1F

05/25 17:41, , 2F
而且就因為她是告訴人,舉證責任在她,恐怕訴訟當事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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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 17:43, , 3F
她才會是最辛苦的那個!我也希望她可以重新幸福快樂!
05/25 17:43, 3F

05/29 00:12, , 4F
告訴人跟自訴人不同吧。
05/29 00:12, 4F
文章代碼(AID): #18Dwy1CG (third-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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