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通姦罪
※ 引述《khhmolly (貓魚仙人掌)》之銘言:
: ※ 引述《ginnyli (奇奇)》之銘言:
: : 在這個版問這個問題不知道會不會違反版規
: : 我是個沒事幹的路人
: : 剛剛在大老婆版看到一個太太(已經結婚了)
: : 先生做出讓他傷心的事
: : 他很善良
: : 沒有送第三者跟一記通姦罪
: : 如果是我我一定會讓第三者付出該付的代價的
: : 以前在學校裡有討論過通姦罪除罪化的事情
: : 雖然學者很多贊成的
: : 但是婦女團體聯合反對
: : 大法官也說沒有違憲,看來短期之內也不會修法了
: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意見是如何?
: : 如果有人有切身之痛,能不能跟大家分享看看
: : 我看過精華區
: : 這方面的資料好像不是很多
: : .....................................
: : 如果不合版規,請版主大刀一砍
: 我看了你的文,只能說你誤會很大
: 到目前為止,告通姦的人很多(外遇天天上演),但還沒有多少人被關過..應該說幾乎沒有
: 這是事實,而且是很多元配不知道的事實..
這句話的意思應該是說
告通姦罪的很多
有一部份被檢察官起訴了,一部份不起訴
被起訴的部分,有人被判刑了,有人獲得無罪處分
被判刑的那些人,因為通姦罪的刑期是一年以下
所以法官盼六個月以下的,可以易科罰金,不用發監執行
K大的說法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以為被告通姦罪沒什麼關係
要跑去地檢署應訊、要跑法院也是很折騰的
: 只要你翻翻婚姻類的書,裡面會教你,就算一起告民事,以你看到的那篇文
: 能拿30萬算不錯了!更何況不一定都會到那個價,原po先生及那位第三者會付不起嗎?
這個30萬是什麼?原PO可能要再解釋一下
: 再者,他們已經簽字離婚,無論簽字當下原po先生說的理由為何,除非對方留下非常
: 明顯到不行的證據,否則舉證困難,她真要告,也未必會贏。
: 現在雖然不修法,但你知道現在舉證通姦必須目擊兩人疊在一起的狀況,要“正在做”
: 其他那些甜言蜜語的簡訊等等,要作證其實已經不大被認定...除非他們兩個在法庭上
我認同這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只有甜言蜜語是不夠的
一定要有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性行為的證據
但是也沒有要求到一定要『正在做』
間接證據法院也會接受
原PO說『正在做』這種說法
是坊間的雜誌的意見
還是法院的判決?
對證據力得心證要求的程度
那把尺在法官心中,我相信(我個人的意見)
法官應該是不受拘束自由心證的
我不相信哪本書會說得這麼武斷
當然也有可能遇到
贊成通姦罪除罪化的法官
那他要求證明的程度可能會更嚴
: 大聲說:對,我們通姦!但想也知道一般人不會愚蠢到這種程度..尤其原po先生是醫師
: 高知識份子在那種外遇很多的環境,對這種事情是非常有經驗有方法的。
: 真要說的話,告不告都很痛,尤其在你以為你可以告死他們,結果發現法院判定你只能拿
: 最多兩人60萬,然後還得不到贍養費時,你會深深覺得法律沒有伸張正義。又如果你甚ꘊ我贊成
要謀定而後動
要蒐集足夠證據之後,再向檢察官提告
不然被不起訴處分,那個氣勢就差很多
不過原配的優勢在於
他向檢察官起訴之後
就是檢察官的事了
他是告訴人
不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
接下來的事情就讓情婦跟先生去煩惱就好
: 因舉證問題連通姦罪都告不成時,你會更痛苦...贍養費的規定也是目前大家都不了解的
: 不是只要告對方就有贍養費的...
台灣本來就沒有設計贍養費這種東西
民法1057條的要件
第一:要裁判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沒有了
第二:要因裁判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
所以我才說看不懂你說那30萬是什麼
: 以上這些都可以在書店找到資料,目前通姦沒有修法,但實質上法官已經從嚴認定通姦事
: 實,也就是不能用一些文字就證明他們在一起,等你想偷翻日記或衝進飯店房間抓姦,你
: 罪更大,要付出的代價更多。更何況既然無論如何都不能讓先生回心轉意,在這種他們
: 已經簽字離婚的情況下,勸原po還是想清楚除了婚姻之外還能要到什麼?比如說在這種剛
: 離婚的當下,趁著先生還有罪惡感的時候,和先生要求一筆更大的生活費,自己離開後至
: 少還有錢,可以慢慢過自己的生活,找回自己的自信。好好講,絕對比上法院有好處。
: 而且看原po的文就可以知道,原po先生算很有手段的,要在他身上得到勝利,恐怕很難。
那是真的
希望他能趕快走出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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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 不寂寞
想念一個人 才會覺得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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