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律有這種規定嗎?

看板third-person作者 (一切從拋下一切開始)時間18年前 (2005/09/15 17:2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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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en0508 (我愛夏天~~)》之銘言: : 就是離了婚有小孩的狀況下 半年內不能交男女朋友 : 如果一方違背了 那另一方就可以告對方! : 是聽朋友說的 真的有這條規定嗎? 之前民法有過待婚期間的規定 離婚後 女方六個月內不能結婚 那是因為怕離婚女方懷孕 造成確認小孩生父時的困擾 但是重點是 這條規定已經刪掉了 而且就算有這條規定時 也是不能在待婚期再婚 不是說不能交男朋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33.205
文章代碼(AID): #13AJp47R (third-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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