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薪資所得 VS 執行業務所得
※ 引述《ciaerin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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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題 想請教二者的差異
: 假設所得是330萬
: 倘若有 55 萬的扶養可以報
: 皆為薪資所得的話 大概要繳多少稅?
55萬你定義的不是很清楚
我就當你是全部扶養親屬跟本人的所有扣除額跟特別扣除額好了
計稅基礎=330萬-55萬=275萬 適用30%的稅率級距
應納稅額=275萬*30%-36.5萬(累進差額)=46萬
: 皆為執行業務所得的話 又是繳多少稅?
執行業務所得有分很多種
每種職業的成本率都不同
可以參考這個公告(國稅局會不定期更新)
https://goo.gl/w27SXz
不曉得你的職業是什麼
所以隨便抓個律師好了(成本率30%)
也就是說你330萬的執行業務所得以成本率30%來說
可以扣掉99萬的成本
當然你也可以設置帳簿供國稅局查驗證明你的成本不只99萬
但通常的結果......大家都會乖乖直接用成本率去扣科科
這樣一來你的計稅基礎=330萬*(1-30%)-55萬=176萬 適用20%的稅率級距
應納稅額=176萬*20%-13萬(累進差額)=22.2萬
: 這樣計算下去 哪邊比較划算呀?差異大概是多少呢?
就上面的計算來說執行業務所得看起來是比較有利的
實際狀況還是得依真正情況來計算才會比較準確
還有如板友所提到的執行業務所得不是你想報就可以報
通常都是一些XX師.OO士有相關證照並且加入公會才能執業
而且假如你是受雇者
公司大概也不會為了你冒險不報薪資改報執行業務所得吧
到時候被國稅局查帳什麼的更麻煩QQ
薪資跟執行業務的定義簡單來說
薪資不用自負盈虧,屬於雇庸關係
執行業務則要自負盈虧,屬於承攬關係
另外執行業務還有補充保費的問題
薪資只要你健保在公司裡面基本上不會扣到二代健保
: 抱歉 小弟不太懂稅 麻煩大大了
: 願意付上 500 P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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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屬於代扣性質並不是費用
將來在申報綜所稅時會出現在可扣抵稅額的地方
以上例來說
330萬代扣10%=33萬
計稅基礎仍=176萬
只是應納稅額會變成=22.2萬-33萬=可退10.8萬
但可以退稅是因為當初已經先行代扣了33萬
所以實際上你還是繳了22.2萬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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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超過2萬還是會扣吧0.0?
以健保局的說明範例來看的話
執行業務收入:但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案例:王先生在健康公司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先生另在美麗診所
兼診,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萬元,則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1,000元。
主要還是要看你的健保投保在哪裡
※ 編輯: weitse111 (118.163.20.116), 10/26/2016 1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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