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遺產稅問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看板tax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11年前 (2013/02/15 14: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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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tkeed2 (謝大爺)》之銘言: : 朋友的父親目前住院,情況不樂觀 : 因為事情很突然,所以事先也沒想到遺產稅的問題 : 現在上來求助大家 : 朋友爸爸名下 : 1、有兩間房子,現價大概2千多萬(屋齡30年,這樣公告現值應該只有1千多萬吧?) : 2、股票大概有1000萬 : 想請問 以上財產是朋友父親婚後朋友奶奶才過戶贈與給他的… : 這樣朋友的媽媽可以適用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 因為存款並不多,所以怕到時候沒辦法一次繳遺產稅 : 再煩請知道的人回答一下 : 若有熱心的版友也可站內信幫我解答一下 : 在這邊先謝謝大家的幫忙 : 也祝大家新年快樂…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上應依政府最新法令及解釋為準。 一、遺產總額的計算,有關不動產部分,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 而所謂的時價為「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並非市價 。 如果是上市櫃股票的話,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當日收盤價來計算 (如果當日沒交易的話,就是以死亡前最後的交易日的收盤價來計算。 )如果是未上市股票的話,涉及資產負債表之類的,稍微複雜一點,在 此就不說明了。 二、照原PO文中的說法,上述財產若是通通在婚後由他人贈與的話,為 無償取得之財產,按照《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並不 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裡的財產金額。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三、建議儘快去找熟悉這類案件的專門人士作稅務諮詢及辦理(財產市價 都幾千萬了,這種小錢就別省了),不要因為急迫性而在家人病重時隨意 移轉財產,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這類行為是無益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 前項之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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