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權證避險的案外案

看板tax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2年前 (2012/02/16 21: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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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簡單的說, 這個案外案的爭點是: : 券商發行但實際上未出售的權證應否認列為權利金收入? : 台北高行 94 訴 1669、最高行 97 判 183 號的判決基礎事實裡, : 稽徵機關核定的發行權證收入, 是以扣除未出售部分後之金額核定。 : (因此, 這兩個判決沒有這個爭點) : 這幾個判決認為券商自始至終均未出售之權證, 仍應認列權利金收入: : 1. 台北高行 96 訴 2705 號判決、最高行 97 判 838 號; : 2. 台北高行 97 訴 2129 號判決、最高行 98 判 563 號。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訴 2022 號則持否定見解. : 我很悲觀地認為, 台北高行 98 訴 2022 號這個判決應該會被 :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 又來回個舊文,以下這篇報導應該是最高行判決廢棄北高行 98 訴 2022 號。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903744.shtml 寶來權證案 須補稅1.3億 【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簡威瑟/台北報導】 2012.02.16 02:34 am 寶來證券申報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在發行認購權證的避險 成本、權利金收入、自留額度部分等項目,與國稅局發生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定寶來發行而未賣出的權證部分不帳列權利 金收入;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推翻一審判決,未售權證仍須課稅, 寶來應補稅額為1.3億元。 元大金發言人莊有德昨(15)日說,從公司經營層面來看,這筆稅 金早已提列,對公司獲利與每股盈餘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莊有德指出,若從整體證券業的大方向來看,根據大法官先前發布 的釋字第693號解釋,民國95年前到期的認購權證,券商避險部位 的證券交易損失不得列為成本,且迄今並無券商在此行政訴訟中獲 得勝訴,因此,絕大多數發行券商也應都已提列損失。 寶來申報90年度營所稅,台北市國稅局將寶來列為當年度發行認購 權證的權利金收入1.1億多元項目,分別調整轉列在營業收入總額、 營業成本與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最後核定營收總額為258億餘 元、成本211億餘元,全年所得額度為9.6億多元、課稅所得為8.7億 餘元,應補稅1.3億多元。 寶來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99年一審認為,納入應稅項 目下的認購權證權利金收入金額,應減除發行而未售權證部分,國 稅局此部分敗訴,但有關避險成本和交際費等項,則駁回寶來訴訟。 高院的判決讓業者有稅負減輕空間,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一審 判決,採納國稅局說法,寶來權證權利金收入原列的9.8億餘元, 不應減除當年度實際發行並未取得權利金的收入額,因此,寶來必 須補繳1.3億多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2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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