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補稅通知

看板tax作者 (relaN ￾N￾ ￾ )時間12年前 (2012/02/11 12:55),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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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ueywen (那些說好的約定)》之銘言: : 今天收到所得稅補稅通知,國稅局將我列父親為扶養對象剔除,導致要補稅! : 說明欄代號為1:代表原申報之受扶養人已另行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為他人配偶,剔除免 : 稅額。 : 承辦人在空白處寫上"已與我母親申報在案" : 父親雖然未滿60歲(54歲)但因沒有工作、收入,健保依附在我公司由我繳納, : 有實際扶養事實,且母親全年所得未達應稅額度,所以由我列報父親為受扶養人。 : 因為母親的所得稅由公司會計師代為申報,所以母親也不清楚會計師怎麼申報的, : 因為國稅局已下班,看過Q&A查詢過後,也不知道自己為啥要補稅, : 所以想說先到板上詢問,再麻煩了解的版友替我解惑,謝謝。 我跟你有同樣的問題!(只不過媽媽是被重複申報扶養的人) 查過了相關規定也問了他區的國稅局的人 因為人不在家鄉工作 便打了一封放棄扶養聲明書讓爸爸簽名帶去國稅局找承辦人辦理 (聲明內容為爸爸與我協議依扶養事實,爸爸放棄扶養媽媽,由我來扶養) 但是承辦小姐不同意 說是夫妻合併申報已經核定就不能再變更 我後來打電話去了解並請她提供規定 她給了一個解釋令:財政部69年7月9日台財稅第35516號函 我上網查了一下,內容為: 本案不論××君申報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是否適法, 其母既經其父合併申報,並經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 其母之扶養親屬寬減額及列舉扣除其母之醫藥費用。 但是我以為: 姑且不說該案內容為何 (因為解釋令是針對個案內容答覆,應該要去看案件內容,但是網路上找不到) 我覺得還是不能說據此就不給變更 我爸爸難道不可以聲明放棄申報我媽媽為倍扶養人,重新核定稅額後,再由我申請扶養? 而且我依該解釋令號碼在網路上還查到 1.北區國稅局的電子報稅達人問答,結論是可以 http://www.ntx.gov.tw/eTax/eTaxIIFDiscuss.aspx?Type=2&DiscussID=2414 2.高雄市國稅局復查決定書,結論也是可以 http://www.ntx.gov.tw/eTax/eTaxIIFDiscuss.aspx?Type=2&DiscussID=2414 所以我打算星期一再打電話跟承辦小姐討論一次 其實有點擔心 不想因好像一直挑戰對方的專業判斷而得罪對方(日後不知道會不會被特別關照) 又不想辛苦賺的錢被多徵稅.... 因為本身對稅相關知識相當不足 只能土法煉鋼查網路資料來判讀 能否請eomot網友提供建議 也請問原PO的處理情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35.208.221

02/11 18:55, , 1F
誠實報稅就算被特別關照他也奈何不了你
02/11 18:55, 1F

02/13 21:49, , 2F
今天已經順利的更改資料了~謝謝本版及版友的幫助!!
02/13 21:4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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