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扣抵進項稅額的問題

看板tax作者 (OKAS)時間12年前 (2011/10/31 20:29),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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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oke (你不懂我的煩)》之銘言: : 我本身是經營攝影工作室,也申請了統一發票,今天跟會計 : 討論那些東西可以扣抵進項稅額的時候碰到一些問題 ~ : 基本上跟業務相關的都可以扣抵.. : 也就是買的東西是攝影相關的 器材 或 書 會計都認為扣抵沒問題 ~ : 但我想請問,像是我買了 brita 的濾心,或者馬桶清潔劑,這些東西 : 都是在攝影棚使用,攝影師總要喝水和尿尿吧 ??? 為什麼這些就不能 : 扣抵 ?? 又反過來想,有的東西即便是攝影器材,例如小相機好了, : 他反而跟我的業務無關,但卻可以扣抵..?? : 又像是進修學習的費用,公司員工進修學習也可以算成本,但是我本身 : 去讀日文這樣不能算是進修學習 ?? (因為日文跟攝影無關嗎 ?? 但我旁邊 : 還買了一疊的日文攝影雜誌都是列入扣抵的不是嗎 ?? ) : 因為我知道會計師那邊應該根據她們的經驗告訴我哪些國稅局會承認, : 哪些不會承認,只是我滿好奇所以最後不管我們提列什麼,國稅局就是 : 一廂情願的只認他想認的部分,然後就叫我繳稅嗎 ?? : 我可能因為這些進項就讓我變成賠錢了...然後他先不讓我扣抵營業稅, : 最後又直接從營業額去算我的營業所得...也不管我以經是淨損了,還是 : 核定我有賺錢,這樣從頭到尾不管我的經營狀況就一廂情願叫我們繳稅, : 不曉得這些稅法的邏輯是在哪邊 ??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下列之憑證者。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憑證: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未依法取得憑證不得扣抵)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非作為營業使用之貨物及勞務不得扣抵,也就是說非本業使用的貨物及勞務 不能當進項扣抵用,依你的行業類別或有不同)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交際費不得扣抵)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送員工的不的扣抵)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一般是貨運或是九人座的客貨用車才能扣抵)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免稅進項發票不能扣抵) 其實你請會計師幫你申報時,他應該會跟你說明有哪些能做扣抵(ex 加油單 材料 器材車輛修繕 公司五金用品都行)但是有些東西認定比較模糊(ex清潔品 家電 雜 項購置等)這種認定很模糊的東西,一般不會做扣抵(如果被查帳比較不好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53.167

11/01 00:10, , 1F
所以假如真的提報了,說明後接不接受也是國稅局單方決定嗎?
11/01 00:10, 1F

11/01 10:05, , 2F
原則上是國稅局認知 除非你能舉證說明
11/01 10:05, 2F

11/01 17:51, , 3F
報稅的頂多是"記帳士",CPA不搞這個!
11/01 17:51, 3F

11/01 17:52, , 4F
營業稅係"消費稅"不是"所得稅"概念!別把賺不賺錢牽扯進來!
11/01 17:52, 4F

11/01 17:54, , 5F
只要非供營業用,一律剔除!虛報進項還有虛列成本2罰
11/01 17:54, 5F
文章代碼(AID): #1EhfJ7Bb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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