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屋稅務與繼承稅務問題!

看板tax作者 (OKAS)時間13年前 (2011/10/14 17:3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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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es5168qoo (用不景氣打敗愛!)》之銘言: : 詳情如下: : 祖厝價值=>地上物、土地, : 地上物與土地目前皆已分給幾位子女(甲),但長輩仍還在, : 若長輩已至法院公證土地多分一份給另一位子女(乙), : 照常理來說長輩若過世後,該公證之受贈人(乙)才有權利可繼承, : 但需補繳土地增值稅等才可享有繼承權,否則九年後將該權利歸為國有, : (祖厝在市區、大坪數,房屋市價很高,但屋齡卻為30年以上) : 問題如下: : 1.原本已享有繼承的子女(甲)是否還需繳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並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核定其移轉現值 : 2.公證之子女(乙)屆時若受繼承後,除需補繳土地增值稅外,還需補繳何種稅? 繼承免徵土地增值稅 課徵遺產稅 : 3.若公證之子女(已)未來想省下那些不必要的稅金,可否請長輩用贈與的方式? 或者有更 : 好的方式? (一)採贈與方式 贈與須繳納贈與稅(贈與人)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受贈人)但有下列情形要注意 遺贈稅法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擬制遺產)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 序繼承人。(包含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民法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公證子女也有繼承權) 採用贈與方式仍有可能被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稅課稅 (二)採買賣方式 買受人課徵契稅,規費及印花稅 出賣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建物所得稅 這樣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沒有擬制贈與及擬'制遺產的問題) 但二等親之間的買賣要提出合約 資金來源 支付憑證等來證明確有買賣之事實 省稅金要實際計算後才能知道 建議你去問代書會比較清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46.41

10/15 18:28, , 1F
推,專業回答^^
10/15 18:28, 1F

10/17 18:00, , 2F
如果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印鑑章通通都願意拿的出來的話,
10/17 18:00, 2F

10/17 18:00, , 3F
基本上不動產以繼承的方式是最省稅金的……
10/17 18:00, 3F
文章代碼(AID): #1Ec05bK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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