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業進項稅統一編號書寫錯誤該如何處理
大家好,我是營業稅的新手,有請各位前輩能撥空指點一二
最近接到國稅局通知我們一二月份有一筆進項統一發票異常
發現我們進項稅有一張收銀機統一發票 把我們的統編打錯了
打電話到我們轄區的國稅局承辦人說請廠商負責人核章就可以修改
再請開立發票的廠商B,至當地國稅局報備即可
可是後來B公司所轄國稅局不同意修改
要我們填至承諾書出具。"原為不得扣抵之發票誤列為得扣抵,願繳清稅額及罰鍰。"
由於我們公司組織龐大,所以承諾書對我們還說有些許難度(因為要蓋到大老闆的章)
又致電B公司所轄國稅局,承諾書是否能由B公司填製
但國稅局承辦人說若由B公司出具承諾書說發票開立錯誤
B公司會先被處以1500元之罰鍰
請問狀況一
由本公司提供承諾書給國稅局說誤列為得扣抵稅額,
由於稅額八百塊低於兩千,所以本公司免罰,那如果承諾書註明是B公司發票開立錯誤
請問B公司會被處以罰鍰嗎?
請問狀況二
若由B公司提供承諾書給當地國稅局所轄分局
問題一:B公司除了罰以1500元罰鍰 我們公司也會有處分嗎
問題二:請問B公司出具承諾書後,我們公司要如何辦理呢
是否國稅局B會聯繫我們當地國稅局,請我們的該發票作廢重新開立
然後還要有什麼步驟呢?
請問狀況三
根據國稅局的網頁,致電國稅總局,他的說明是如果單純只是統編開立錯誤
只要廠商B告知國稅局,專案處理就好了,也不用報廢重開。
雖然我自己也不太相信,統一發票處理辦法開錯都一律作廢重開
可是國稅局的該位先生都這麼解釋了,是否這個狀況能夠成立呢?
如果此狀況成立,該如何跟轄區國稅局說明呢?
煩請各位前輩能夠稍加指點,謝謝
國稅局部分引用如下
惟如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已報繳營業稅
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
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9778&ctNode=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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