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建設公司購買自己銷售的房屋
※ 引述《abobstar (討厭滿街的情侶)》之銘言:
: 請問一下唷,建設公司購買自己銷售的房屋
: 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三條視同銷售之規定?
: 要開立發票給自己嗎?
: 註.是合建分售的方式 謝謝指教~~
營業稅法第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依下列函釋規定「供營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頒/彙編: 93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79/02/0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
摘 要: 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
內 容: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
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
79/02/0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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