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建設公司購買自己銷售的房屋

看板tax作者 (Arens)時間15年前 (2008/11/06 08: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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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obstar (討厭滿街的情侶)》之銘言: : 請問一下唷,建設公司購買自己銷售的房屋 : 是否屬於營業稅法第三條視同銷售之規定? : 要開立發票給自己嗎? : 註.是合建分售的方式 謝謝指教~~ 營業稅法第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依下列函釋規定「供營業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頒/彙編: 93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79/02/0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 摘  要: 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 內  容: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 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 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 79/02/06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86.43
文章代碼(AID): #194ZjkX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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