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想捐錢回以前學校

看板tax作者 (棚頂替人哭悲哀)時間15年前 (2008/11/03 01:42), 編輯推噓0(001)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你成立一個公益信託 再去找一個競選的候選人 就可以達到 100% 了 你捐給候選人 請她幫你捐學校..成立公益信託 把受益人寫學校 加起來剛好100% 了... 不過 50% 不夠用喔..?? 是你所得的50% 不是你捐款的數字的50%耶 ※ 引述《Aquascutum (小小稅務員)》之銘言: : ※ 引述《chehsing ()》之銘言: : : 我想捐錢回以前學校 : : 但是私立學校 : : 好像抵稅只能50%?是嗎?? : : 有啥麼方式能指定捐款學校 : : 又能百分之一百抵稅了 : 須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贈 : 才能抵稅抵到所得總額的50% : 如果直接捐給學校的,只能限20% : 如果要抵到100%,必須捐給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 而不指定對哪間學校的捐款 :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 : 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 :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 : ,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31m百分之五十。 :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 : 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 : 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43.251 ※ 編輯: ahan9008 來自: 118.231.143.251 (11/03 01:43)

11/05 21:50, , 1F
他家可能是開學校的
11/05 21:50, 1F
文章代碼(AID): #193UQ9zS (tax)
文章代碼(AID): #193UQ9zS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