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贈與問題 (出國唸書之生活費、教育費)

看板tax作者 (每天比昨天更早睡)時間16年前 (2008/07/19 18:41),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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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看過一個新聞 就是匯給國外念書的子女的生活費跟學費超過贈與額的時候 國稅局會要求看相關單據,像是國外的學費 or房租收據等等 如果真的你念很貴的大學,記得把在國外的單據保留好, 因為大筆匯款到國外,銀行有規定都要通報國稅局的 只是不知道會不會每筆都查就是了 ※ 引述《decade (滄海難為水)》之銘言: : ※ 引述《littleLuLu (小魯)》之銘言: : : 如同各位大大所知 父母親一年各可以給小孩子新台幣111萬元整 : : 但是我們周遭卻常常可以聽到父母親送小孩去美國留學阿 日本留學阿...等等 : : 在那些地方生活費往往超過一年111萬的限制 : : 例如:在國外買車 買房 : : 甚至有些很有錢人的小孩會拿去賭 而且賭很大(這我身邊一堆朋友) : : 請問這種情況下國稅局是怎麼認定呢?? : : 至少就我知道的是周遭很多朋友一匯就是100萬..而且一年好幾次.. : : 甚至有一次單筆500萬的(傻) : : 單純好奇想知道 謝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台灣連續劇輸給日劇韓劇的原因 -------是因為編劇都跑去當記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6.181

07/19 21:39, , 1F
銀行有規定都要通報國稅局? 這有規定嗎?
07/19 21:39, 1F

07/20 00:01, , 2F
大額匯出款都必須登錄彙報央行.再轉送財稅資料中心歸戶.交查.
07/20 00:01, 2F

07/20 00:05, , 3F
至於大額的標準如何.請恕無法奉告.
07/20 00:05, 3F

07/20 00:34, , 4F
公務員版有討論那個單位 總之舉證憑證的效力認證自有機制
07/20 00:34, 4F

07/20 03:02, , 5F
金額的規定在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2 條
07/20 03:02, 5F
文章代碼(AID): #18WSJ8Wu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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