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薪水預扣10%的問題
※ 引述《Adonisy (史上最強夫妻雙人組暴走)》之銘言:
: 今日人事說,以前公司會預扣10%的薪水,財政部已修法
: 說最多只能預扣6%
: 聽了有點想罵人...這應該違憲了吧?
: 人民沒有事先自己該扣幾% 稅金的權力嗎?
: 請問各位,有聽到這樣的規定嗎? 我還希望每個月先扣20%咧
息怒吧,不知道為什麼您會希望先多扣一點呢?
少扣不是比較好嗎(不會損失利息)
我完全不覺得哪裡違憲啊?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G0340028
第 1 條 (開頭就說是有授權的唷)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之二第四項、第三條之四第三
項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
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
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4 條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
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
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
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
辦理扣繳。
第 5 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我想你可以質疑的是你到底有沒有看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不過按表扣應該是會扣的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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