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健保列舉及夫妻分開、合併申報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引述《Willis0704 (左臉帥哥)》之銘言:
: : 問題1:
: : 先說明我們家裡的情況
: : 爸68歲、媽60歲皆沒有工作
: : 爸媽的健保費是由我姐的公司扣繳,但報稅時,爸媽都給我扶養,
: : 我的部份因為可列舉超過標準扣除額,所以會採用列舉,姐姐是用標準扣除額,
: : 請問爸媽的健保費我可以拿來列舉嗎?
: 可以。
由於健保費繳納人(姐姐)與納稅人(弟弟)並未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這部分可能會發生
一些問題:
依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一)一般扣除額:(2)列舉扣除額:
2.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
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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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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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
康保險之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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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
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理由: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
付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
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辦理。如要保
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
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財政部63/01/11台財稅第302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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