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健保列舉及夫妻分開、合併申報

看板tax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6年前 (2008/05/04 18:57), 編輯推噓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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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引述《Willis0704 (左臉帥哥)》之銘言: : : 問題1: : : 先說明我們家裡的情況 : : 爸68歲、媽60歲皆沒有工作 : : 爸媽的健保費是由我姐的公司扣繳,但報稅時,爸媽都給我扶養, : : 我的部份因為可列舉超過標準扣除額,所以會採用列舉,姐姐是用標準扣除額, : : 請問爸媽的健保費我可以拿來列舉嗎? : 可以。 由於健保費繳納人(姐姐)與納稅人(弟弟)並未在同一申報戶內,所以這部分可能會發生 一些問題: 依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 十五、什麼是扣除額?(一)一般扣除額:(2)列舉扣除額: 2.保險費: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 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 ^^^^ 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 ^^^^^^^^^^^^^^^^^^^^^^^^^^^^ 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 康保險之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 ^^^^^^^^^^^^^^^^^^^^^^^^^^^^^^^^^^^^^^^^^^^^^^^^^^ 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 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理由: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 付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 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辦理。如要保 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 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財政部63/01/11台財稅第30220號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8

05/04 19:21, , 1F
人家在講健保...你在說"非健保之保費"......
05/04 19:21, 1F

05/04 19:30, , 2F
全民健康保險係整合原公、勞、農保險之醫療給付部分而制定之
05/04 19:30, 2F

05/04 19:30, , 3F
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
05/04 19:30, 3F

05/04 19:31, , 4F
目第2小目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所以.請樓上不要隨地亂噓.
05/04 19:31, 4F

05/04 19:41, , 5F
詳請參7665則
05/04 19:41, 5F

05/04 19:42, , 6F
請不要噓花時間打字提供答案的人
05/04 19:42, 6F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0.8 (05/04 20:01)

05/04 21:58, , 7F
謝謝你的回答 ^^
05/04 21:58, 7F
文章代碼(AID): #187PQH9h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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