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繳交分期健保費,可以抵稅嗎?

看板tax作者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時間16年前 (2007/11/06 22: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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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occulation (懶惰貓)》之銘言: : 現在的綜所稅制為現金基礎制 : 即當年支出多少可抵多少 : 所以只要你能證明當年度繳x元健保費就可以扣除x元 : 至於你繳的是哪年度的,在所不論 : ※ 引述《jey1011 (*晴幌* )》之銘言: : : 之前讀書時,沒繳健保費,四年之後畢業了才得知 : : 因為只能辦理分期繳交的方法,請問各位大大,那我可以 : : 用這些收據來抵扣所得稅嗎???? 這個問題必須從三方面討論: 一、【扣除額應以實際支付日期所屬年度為計算年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 取得日期為準,納稅義務人申請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支付日期為準。 (財政部60/12/22台財稅第39920號令) 所以《flocculation (懶惰貓)》回應之現在的綜所稅制為現金基礎制,正確。 但仍有少數例外: 例:財政部82/05/21台財稅第821486017號函對於跨年給付之競選經費如何申報 列舉扣除釋疑,即釋示:候選人依選罷法第45條之4規定支付之競選經費, 如有跨年給付者,於辦理xx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全數計入xx年度 競選經費申報列舉扣除,或選擇依實際給付年度分別列舉扣除。 ^^^^^^ 二、但是,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係於94/12/06修正公布,修正前17條1項2款2目2小 目係規定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 94/12/06修正公布始增列但書規定: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且此項修正,依同法第126條1項但書: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 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是以,在93/12/31之前所繳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仍應併計人身保險每人 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94/01/01之後才不受金額限制。 三、此項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仍屬17條1項2款2目規範之列舉扣除額範疇,是以原 PO所謂“分期繳交的健保費,可以用這些收據來抵扣所得稅嗎?” 則應視其是否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而定,且僅能列為所得額之扣除額,不能直接 抵扣所得稅額。 以上,有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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