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轉存視為遺產

看板tax作者 (長江七號)時間17年前 (2007/01/05 15:0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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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rtlai (跟狗一樣。)》之銘言: : 行政法院案例》生前提款 死後轉存視為遺產 : ■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 被繼承人生前提領存款,死亡後,由他人轉存至繼承人的其他銀行帳戶內,繼承人如果不 : 能證明為贈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據,則這筆存款仍將被視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須 : 併入遺產總額核課。 : 南區國稅局最近就發現一起案例,轄區內一名盧姓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一日,從甲銀行提領 : 存款300萬元,轉開銀行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後,家人在其死亡次日存入其名下的乙銀行存 : 款帳戶,後國稅局調查認為,這張存款支票到盧某死亡時,仍屬其現金遺產的一部分,而 : 併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 盧某子女為此提起行政救濟,並向法院主張,父親生前所立遺囑中就已指明,將存在甲銀 : 行的300萬元退休金優惠存款留給母親,明確已有「贈與」之意,不屬所留遺產之內。 : 盧某子女也強調,父親在死亡前一天親赴銀行提領存款,再由銀行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 給母親,當時母親實際即已取得支票的所有權,僅係在父親死亡後,將支票轉存於父親的 : 乙銀行帳戶,只是「借用帳戶」,不應據此判斷支票仍屬父親所有,而應視為是父親死亡 : 前兩年內所贈與的財產,依稅法規定,符合免課徵遺產稅的範圍。 ^^^^^^^^^^^^^^^^^^^^^^^^^^^^^^^^^^^^^^^^^^^^^^^^^^^^^^^^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 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 併計課稅 -------------------------------------------------------------------------- 請問是新聞有問題嗎? : 不過,行政法院判決則維持國稅局與訴願會的見解,認為被繼承人如確有在生前將300萬 : 元贈與配偶,自應在所立遺囑與相關文件部分配合修正,或對此贈與行為保留一定的書面 : 證據資料,以避免日後繼承人間的紛爭。然而根據查得資料,當時甲銀行開立「受款人為 : 盧某」的支票,是由其配偶所簽名,可見當時盧某並未於支票中指名受款人為其配偶所有 : ,也沒有親自在支票背書後交予其配偶,自無法證明確有生前贈與之意,因此仍決定駁回 : 盧某親屬所提上訴。 : 【2005/02/04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98.94 ※ 編輯: rebot 來自: 203.70.98.94 (01/05 16:04)

01/05 16:09, , 1F
覺得這篇新聞原本應是要談遺產分配,而不是談遺產稅,
01/05 16:09, 1F

01/05 16:10, , 2F
但是寫到最後反而重點落在贈與併入遺產總額裡課稅?
01/05 16:10, 2F
文章代碼(AID): #15dVUa_W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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