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出售固定資產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 引述《budda (桐花雨~*)》之銘言:
: 我知道土地因為已徵土增稅,所以不須
: 另外
: 我查到營業稅施行細則21條(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之銷售額),
: 其內容為將土地和定著物的銷售價分開計算公式,以求得房屋的銷售價格
: 不知這條文是否僅專指"專營房屋買賣業者"?
: 而不適用一般公司的固定資產出售呢?
: 而其餘的條文似乎沒有提到其他種類的固定資產(土地房屋之外)出售時,該如何計算,
: 可否請問板上前輩給予指導,謝謝
原則上,除了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免稅項目外,
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都必須課徵營業稅。
而稅法之所以會規定土地與房屋價格的計算方式,
是因為不動產買賣有時候契約只會寫出房屋土地的總價,
為了區分出"免稅的土地"、"應稅的房屋"的價格,
以及為了徵納雙方有遵循的依據,所以定了這樣的計算方式,
這樣的規定除了營業稅法外,所得稅法也有同樣的規定。
只要是營業人有出售不動產,而房地價格在買賣契約中並無寫明,
那就要去計算出土地跟房屋的價格,然後房屋的價格要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發票。
至於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就沒有要區分免稅應稅的問題了,
那就跟一般的買賣一樣, 賣方依照買賣價格去開立發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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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41
推
12/19 23: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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