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的認定標準

看板tax作者 (Santa Cruz)時間17年前 (2006/12/12 20:4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morenmore (默默)》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依查準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若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 : 匿無從行使債權者,其認定要件之一為須取具無法送達之 : 存證信函收執聯,並書有倒閉或他遷不明之確實營業地址. : 問題在於,若營利事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則該 : 條所稱之「確實營業地址」應以登記地址或以實際營業地 : 址為認定標準? 依照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而公司乃法人,設有一定之營業處所,並均依法登記於政府列管 資料在案,故凡對該公司之文件送達,應以該登記處所為依據, 否則不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至於要查詢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請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點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即可查詢 以上面網站登記的營業地址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41 ※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71.201.41 (12/12 20:47)
文章代碼(AID): #15VgDKZf (tax)
文章代碼(AID): #15VgDKZf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