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營利事業"呆帳損失"的認定標準
※ 引述《morenmore (默默)》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依查準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若呆帳損失屬債務人倒閉,逃
: 匿無從行使債權者,其認定要件之一為須取具無法送達之
: 存證信函收執聯,並書有倒閉或他遷不明之確實營業地址.
: 問題在於,若營利事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則該
: 條所稱之「確實營業地址」應以登記地址或以實際營業地
: 址為認定標準?
依照公司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而公司乃法人,設有一定之營業處所,並均依法登記於政府列管
資料在案,故凡對該公司之文件送達,應以該登記處所為依據,
否則不生法律上送達效力。
至於要查詢公司登記的營業地址,請到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點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即可查詢
以上面網站登記的營業地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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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41
※ 編輯: ronanhsu 來自: 219.71.201.41 (12/12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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