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核科權跟徵收權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
今天上公司法時 同學發問有關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的問題
老師解答在核課期間內 發現現有不實的申報 那徵收期間是從發現日再加徵5年
所以 最多可以持續12年(核科7年+徵收5年)
可是我覺得怪怪的
就我所知 徵收期間為期五年 而且 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應該是各自獨立
所以 我的認知 還是徵收期為5年
假設 公司曾有不實申報紀錄 所以核課期間 為7年
但是在第六年時發現有不實申報 已過徵收期間
同學認為從發現點算起再增5年徵收期
我覺得是已過徵收期 應該是要再補稅就好
(稅捐稽徵法21條~核科期間內 另發現應徵稅捐者 仍應依法補徵或並與處罰)
我稅法 不是很好 希望板上大大 能為我解惑 謝謝 m(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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