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免稅額 5大常犯錯誤
濫用免稅額 5大常犯錯誤 <200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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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萱/台北報導
報稅季節,納稅人最關心的就是如何使用免稅額以少繳稅。但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往
年納稅人申報免稅額時,常因為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導致遭國稅局補稅。因此
今年納稅人在使用申報免稅額時,可得注意以下常犯的錯誤。
一、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的子女,申
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
二、列報在課稅年度前已死亡的親屬免稅額,此類案件國稅局除了會剔除免稅額,要
求補稅外,還會以虛報免稅額論處。
三、申報未滿六十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依稅法規定,父、母應年滿六十
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扶養列報免稅額。
四、申報已滿廿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國稅局指出
,失業不代表沒有謀生能力,但常有納稅人將二十歲以上,未在學但失業的子女
或兄弟姐妹申報免稅額。
五、將扶養年滿七十歲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免稅額增加五○%,列報每人十一萬
一千元。但依稅法規定,除了年滿七十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受扶養的
「直系」尊親屬外,其餘扶養親屬無論幾歲都只有七萬四千元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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