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無謀生能力

看板tax作者 (tt)時間19年前 (2005/05/12 22:15), 編輯推噓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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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ghtowl (可以後悔不要遺憾)》之銘言: : 什麼叫 無謀生能力 呢? : 1.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就算 : 2.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 3.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 : 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 4.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所以要取得村里長的證明文件 :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 精華區有提到上述之列 : 不是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算無謀生能力嗎?? : 還是說要全都符合才算?? : 完全沒收入不是符合第一項嗎?? : 還是我誤解了@@" 我還真是手癢兼無聊 為了你找到了一個定義 從下面解釋 你可以發現 除了"直系尊親屬"可以因為所得太低而提前被扶養外 其他親屬須符合的狀況都是比較不好的 什麼殘障啦、精神疾病啦、智能不足啦...... 如此 你還寄望里長證明的情況會比較輕微嗎?? 當然 如果你仍覺得不服氣的話 可以考慮報報看 然後把後續狀況再告訴我們..... (補稅請自行負責^^) 依據:財政部 89.09.07 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九一八號函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北市財二字第八九二○四三八○○○號 函、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台(89)內中民字第八九○四三五一號函及本部台北 市國稅局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八九一三○六四六號函辦理。 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 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三、本部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七七一八號函、六十四年一月六日台財稅第 三○○四七號函、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一八三五號函及七十七年 二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七七○六五一九三一號函規定,自本函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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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精華區(或置底)他的文章裡,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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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不都是同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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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不是可以報受扶養親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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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區這部份可能是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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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你想想 若有兄弟姐妹在擺地攤 賺得比我們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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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我們還可以扶養他 這不是很奇怪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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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多謝了,如果版主有看到,也煩請改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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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然又會有像我這樣笨笨的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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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為賺到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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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自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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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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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WsKS8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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