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看板tax作者時間19年前 (2005/04/02 21:2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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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flect (希望你能回得去)》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民法上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二個月內可以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申請 : 想問的是,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該到什麼地方去辦理呢? 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 明、以書面向地方法院為之。 : 但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拋棄繼承,得要負擔繳納遺產稅的義務。台北市國稅局依法 : 行事,最後還是強制執行女兒名下的財產,追回遺產稅。 : 這筆現金是一般民間所說的手尾錢,就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給配偶及子女的微小金 : 額,這樣也算是繼承嗎??申請拋棄繼承後是否仍要繳回呢?? 民間有什麼叫手尾錢的嗎?沒聽過。 法律上並沒什麼叫手尾錢的,被繼承人死亡遺留下的財產就是遺產。 若拋棄繼承,則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已拋棄繼承者自然不得拿走遺產。 繼承農地維持農用五年,免徵遺產稅,規定在農發條例38條,可參考2076篇。 需注意實務上係以一宗土地去算,如果那筆土地其中一部份改作他用,譬如其中五分之 一拿來開成衣工廠,則要補徵整筆土地的遺贈稅。 --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8.32.126.162 (04/03 10:44)

12/04 04:34, , 1F
民間有手尾錢習俗,大多是分現金,而且是零錢,現金可免申報吧
12/04 04:34, 1F
文章代碼(AID): #12JfvEU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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