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綜所稅房租問題再問
我知道最近房租申報問題很多,可是還是有些疑問
以下是我自己的一些疑問及看法:
一般而言,每月房租不超過1萬元可列舉扣除
假設我的所得稅率為6%
一年12萬我可省下$120,000*6%=$7,200的所得稅支出
但是房東必須申報租賃所得$120,000*(1-43%)*6%=$4,104
(若房東稅率也是6%)
這時我可補貼房東$4,104元,這樣我還是可以省下$7,200-$4,104=$3,096的稅
假使房東稅率為13%
那麼他將因此多出$120,000*(1-43%)*13%=$8,892
此時,房東多支出的稅金大於我少繳的稅,這樣就無法以補貼方式申報租金支出了!!
又,若我實際支付租金(亦即每月轉帳金額)大於1萬(我目前房租約$18,000)
那麼我申報租金扣除所節省的稅依然為$7,200
但是房東卻須申報$18,000*12*(1-43%)*6%=$7,387
或$18,000*12*(1-43%)*13%=$16,005.6
如此,政府一方面向房東收取較高的稅收,另一方面卻又給予承租人較少的扣抵
不是十分不公平嗎?
況且,$10,000的租金在台北市區連租間套房都有困難
對於小家庭或新婚尚無能力購屋的不是不利?
還有,申報證明文件中,須將戶籍遷入
請問,戶籍遷入須要什麼文件或程序辦理?
只要攜帶身分證去原戶籍地區公所辦理遷出,再去承租地所屬區公所辦理遷入即可嗎?
不須經房東同意或向房東取得什麼證明文件嗎?
若要,房東怎麼可能會同意此舉?(想也知道你想幹麻!!)
若不須要,豈不是我只要知道張忠謀住那就可以把戶籍遷入他家?(應該是不可能啦!!)
還有解釋函令中之切結,國稅局有制式表格嗎?
我是不是只要拿到這張表,簽名就可以完全省去前一條件繁雜的程序?
最後,還想知道
版上的各位,有人年年都申報租金支出卻沒被房東加租的嗎?(或早已設算加在租金裡?)
還是你們都是最後搬走後,隔年申報時才去桶房東一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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