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這裡是充滿愛與閃光的偷可板消失
※ 引述《lttlstrngth (★小強♂≠壞人)》之銘言:
: ※ 引述《dongdong0704 (香菜病患者)》之銘言:
: : 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罪
: : 沒有告也不會理你
: : 可以正式舉辦我也是覺得很奇怪
: : 基本上cos和同人違反的是"重製"、"改作"、"公開展示"這部分的問題
: : 我覺得拉,cosplay還算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純個人觀感,法律人可能有不同
: : 見解),但是同人本問題比較嚴重,尤其是還拿來賣錢的,那個就真的,告下去很嚴重。
: : 去看C_CHAT #1DbaVhSx 有詳細說明
: 有趣的是什麼呢?日本有公司就是直接弄同人誌的喔
: 我家閃光就常常就要跟那邊的社長一起吃飯討論
: 上次人家一起去的時候,社長請的是和民……|||
: 每次都請超貴然後社長一直「什麼都想吃吃看」
: 至於這業界的生態呢?
: 有店面的店家要搞周邊很痛苦
: 要先去連絡原作、或那些社團JXMP啦之類的
: 版權終於下來之後,做好商品可能就退流行了
: 不像同人本看到什麼流行就直接幹了
: 那讀者要買哪邊呢?(燦爛笑
有連絡有受權就是沒有違反著作權
不過就像妳說的
等到那些都跑完可能就不紅了
不過這問題存在很久了
已經有點積非成是的感覺
但是違法就是違法
您說是嗎?
我個人不反對同人創作拉
但是我覺的還是不要營利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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