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取得教師證後的薪水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3年前 (2021/03/23 20: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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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yaneyshiwg (一笑置之)》之銘言: : 請問各位高手 : 本人於屏東任教 : 今年1/31實習結束 : 若在四月初取得教師證 : 四月薪資就不用被打八折(學術研究費) : 那打去師培中心問 : 師培說教師證上會壓的日期是110/2/1 : 想請問那二月和三月被打八折的部分 : 會再補發嗎? : 謝謝 1.教育部認定代理教師敘薪是地方自治事項 (但我認為此解釋違反憲法第10章中央與地方權利關係) 因此除了無證代理打8折+無證代理不能採計職前年資提敘外 其他規定(包含聘期中取得教師證是否能改敘及改敘生效日期)都由各縣市自行訂定 2.依據本人提出聲請之司法院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代理教師敘薪釋憲聲請書附表 屏東縣是唯一代理教師聘期中取得教師證 提敘可回朔至發出教師證當天生效的縣市 另外有5個縣市是以縣市政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 (如果縣市政府想省錢可以拖延公文處理速度) 10個縣市的敘薪規定沒寫哪1天生效 其他縣市是不能提敘 3.針對此問題 當年提出的釋憲聲請書本人提出以下2段供大法官參考 另本案爭點為具有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是否違憲,原判決並未 對部份直轄市、縣(市)限制「代理教師聘期內取得教師證或較高學歷不得改敘是否違憲 」或「聘期內改敘應以主管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是否違憲」進行討論,惟依據釋字第 707號解釋之意旨,改敘條件或改敘生效日屬於法律保留之重要性事項,若無法律明確授 權不得以命令限制。教師待遇條例雖因立法疏失未將代理教師納入適用範圍,但在108年6 月5日修正前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或修正後第47條第2項)無明確授權之情況下,應類 推適用教師待遇條例做成聘期內可改敘且以申請日為生效日之解釋。 另因教師待遇條例目前適用對象僅編制內專任教師(均具有合格教師證),該條例及 施行細則僅對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要件及生效日期進行規範,並無未具合格教師證者取得 教師證之改敘生效日期之規定。除常見之以申請日(類推適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 條)或核定日為生效日期外,屏東縣以優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之「朔自教師證 核發日」為生效日期(註)。考量現行教師證申請程序需由師資培育大學送件及轉發,申請 人收到教師證的日期與教師證列印的核發日期會有1~2個月的時間落差,建議鈞院解釋時 以「教師證核發日」做為生效日期,以維護代理教師權益。 註:目前大學學位證書僅列印畢業年月,且依教育部函釋除少數於學期中完成論文口試者外, 於寒、暑假期間通過論文口試或暑修補修學分畢業者,學位證書仍以當年1月或6月為畢業 年月。因實務上無法以學位證書列印之畢業年月判斷實際畢業日期,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6條以申請日期做為學歷改敘生效日。惟教師證核發列印有完整年月日,若統一以教 師證核發日期為改敘生效日期並無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12.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616502655.A.B79.html
文章代碼(AID): #1WMTz_jv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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