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學生輔導法》三讀通過 未來將增8千名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kk)時間11年前 (2014/10/30 00:17), 11年前編輯推噓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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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輔是否可轉任,請參考103.7.28基隆市的這份公文 原文網址: http://ppt.cc/nFgk 無意筆戰,但覺得茲事體大,整理出幾個相關重點,大家可提出討論 若有我未明之處也請不吝給予指教。 -- (二)查本市市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並無針對 專任輔導教師轉任有相關規定。 (三)是以,學校專任輔導教師與學校簽訂契約期滿後,若有 意願並向學校提出轉任校內輔導活動科教師申請,而學 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輔導活動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 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 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專任輔導教師得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後逕予轉任校內輔導活動教師,又轉任後所遺缺額,可否 申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人事費聘請代理教師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3年5月27日基斗高人字第1030003239號函。 二、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得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逕予轉 任校內輔導活動教師」乙節,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030070219號函(附件一)摘要說明如后: 1、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 冊(101學年度版)」運作-二、續聘長期聘任暨聘期之 審議-(四)重要釋例Q18內容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 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 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 (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 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 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 410 第2頁, 共3頁 裝 訂 線 2、次查各地方政府訂有相關教師聘約準則,供所屬學校 參酌,並由學校與專任輔導教師訂定契約;如契約中 載明「一定年限不得轉任科任教師或介聘之約定」, 自應依所簽訂之契約辦理。 (二)查本市市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並無針對 專任輔導教師轉任有相關規定。又查本市101年市立高 中國中部暨國民中學新聘專任輔導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第拾參條附則-第二項規定:「...(略)需在分發學校實 際教學滿四學期始得調離原分發之學校。」,合先敘明 。 (三)是以,學校專任輔導教師與學校簽訂契約期滿後,若有 意願並向學校提出轉任校內輔導活動科教師申請,而學 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輔導活動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 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三、有關「專任輔導教師轉任後所遺缺額,可否申請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人事費聘請代理教師」乙節,依據 教育部101年8月23日臺訓(三)字第1010158974號函(附件 二)規定:「…(略)同意縣市政府於辦理正式輔導教師甄試 後,或有教師放棄率取資格,致再次出缺;或有為提升輔 導教師專業品質,訂定最低錄取標準,致生不足額錄取之 狀況,其再辦理代理專任輔導教師甄試,當學年度所聘之 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所需人事費由本部專案補助…(略)…但 本年度未辦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學校,其代理專任輔導教 師之人事費,本部不予補助。」。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410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育署不補助未經專任輔導教師甄選逕予聘任之代理專任輔 導教師之人事費,先予敘明。 四、專任輔導教師係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所設置,其設置 目的係在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之現象,為確保學校輔導 工作品質,貴校若同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應依法盡速補 足缺額,以符合法定編制。另 貴校同意專任輔導教師轉 任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原專任輔導教師當年 度經費不得再行支用,直至其缺額補足後,始得再行支用 。 五、綜上,貴校教評會若同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校內輔導活動 教師,需由校內其他具資格教師轉任、外縣市介聘、辦理 正式專任輔導教師甄試,以補足專任輔導教師缺額,避免 衍生後續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人事經費無法支應之問題,請 貴校衡酌。 ※ 引述《hydrasmith31 ()》之銘言: : : ,全國預計將有8,158名專任輔導教師;較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增加5,086人,將可大幅提升 : : 學校輔導能量。 : : 定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社工師或心理師)之規定,未來 : : 將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747名;並定明專科以上學校每1,200學生應置專業輔導人員1人, : : 健全三級輔導體制及人力,以提供學生輔導服務。 : : 且基於少子化趨勢,條文提到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外,在106年起每5年檢討一次。 : 全國的公立高中 : 每年化學缺大概二十個 : 地理缺二十個 : 歷史缺二十個 : 八千名教師缺足足可以給中華民國開四百年的化學老師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44.6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414599431.A.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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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是說壓縮輔導活動科缺額 其他科別根本不能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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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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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OK 也可能第二專長可以轉 很難說對其他科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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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我實在不懂一樓在哪看到"其他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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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意轉"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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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從你這篇節錄的來看啊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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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自打嘴巴嗎? 還是過度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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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意願並向學校提出轉任校內``輔導活動科``教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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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節錄的 還怪人沒看到其他科不能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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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mplayer (163.32.102.104), 10/30/2014 16: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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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板友此言差矣,"輔導活動科"難道不是其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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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公文,去文單位詢問的是"專輔是否能轉輔導活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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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回文表示"經教評會同意後,專輔可轉任輔導活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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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從此篇文,無法看出"專輔不能任意轉至其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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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mplayer (163.32.102.104), 10/30/2014 16: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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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淺藍色字體部分,查本市市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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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約準則,"並無"針對專任輔導教師轉任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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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專輔若欲轉任制校內其他科,只要1.有該科教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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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科有缺額,3.經教評會通過;是否便能成立?這是我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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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的疑問;若有闕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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