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高中公民請益

看板studyteacher作者 (有鰒鰭的吳郭魚)時間12年前 (2013/09/26 18: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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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刪除 ※ 引述《byka (嚴禁搞笑....(噓))》之銘言: : 26.校園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日前爆發某林姓男學生在校園廁所內遭校外不明 : 人士毛手毛腳,引發學生驚恐。請問受害的林姓學生可依何種法律讓加害人受到制裁?  : (A)性騷擾防治法 (B)性別平等教育法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教育基本法。 這題應該是答案給錯囉 依據教育部95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所頒佈的 「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 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網址:http://www.ddbc.edu.tw/zh/downloads/download_document.html?gid=2428 ) 及 教育部「大專校院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 Q&A」 ( 網址:http://gender.nkuht.edu.tw/files/archive/25_b3362ec0.pdf ) 都說到學生受校外人士性騷擾時,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除非考題是考校方應依據如何處理 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 Q&A」第八點: Q8. 若受害人為學生,行為人是校外人士(房東、商家等),學校是否受理? A: 一、 學校應協助處理。 二、 學校應依性平法第 14 條第 2 項協助受害學生,並依第 24 條之精神,提供學生 其他相關協助,如心理諮商等。 三、 依防治準則第10 條第 2 項之規定,學校有義務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 權者處理。 四、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 條第 2 項之規定,學校協助受害學生將行為人移送其雇主 處理;若行為人無雇主,則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法規依據說明: 一、性平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 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二、性平法第 24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告知被 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 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三、防治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接獲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四、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70.13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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