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UT Austin 接受offer後的後續消失
原文跟要討論的議題不太相同所以吃光光
其實關於這個議題還蠻有趣也蠻有爭議性的
所以我想開個地方讓大家討論
除了不要讓原po的問題失焦
我也可以陳述一下我對這件事的看法跟立場
本著留學版理性討論的風氣 希望大家不要帶入太多私人情感
當然我也不敢說我的意見都是對的
所以我很歡迎大家留言給予意見
關於 “能不能同時接受多家學校offer” 這個問題
其實要分為兩個部分討論 一個是有financial support的狀況 一個是沒有
我認為推文到後半部其實有點偷換概念
其實我們不知道原Po的狀況到底是有沒有financial support的
所以前半部許多推文是在討論一般我們認為的狀況(無論有無獎助)
但是其實後半部boblu版友變成在講沒有獎助的狀況
其實在問題的範圍上已經重新定義了
以原Po的例子來看 UT Austin Civil Engineer的MS/PhD
招生網頁所寫的
“All eligible admitted graduate students are automatically considered for any
a
可以看出原Po有很大的機會是有獎助的
既然有獎助 可以看出boblu版友其實是重新開了一個議題討論
所以現在我們可以分為兩個問題:
1. 能不能同時接受多家有給予獎助的學校的offer?
2. 能不能同時接受多家沒有獎助的學校的offer?
獎助這件事是重要的是因為4/15大限協定(April 15 Resolution)
http://cgsnet.org/april-15-resolution
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句
“Students are under no obligation to respond to offers of financial support p
ri
所以對於有提供獎助的offer 我們是有保障到4/15的時候再進行答覆的
當然 裡面有提到
“In those instances in which a student accepts an offer before April 15and su
bs
在415前 學生接受offer的確保有放棄offer的權利 但是在415後不行
也就是這樣的行為在415之前是還可以接受的 理論上受到415協議保障
因為獎學金還有機會讓給其他人
但是真的就不會有其他麻煩嗎?
我們來看看 寄託天下留學版裡的一段引述(轉成繁體)
“我本來已經決定去PSU的, 並且補交了研究生院的application fee,在前天把我的ac
ceptance letter用聯邦快遞寄過去了。但就在昨天晚上突然收到Vanderbilt 的offer,
經
過權衡利弊,決定賣給Vanderbilt.因為4.15協議上明確規定在4月15日以前可以withdraw
acceptance decision的, 就寫了一份言詞懇切的email給PSU, 誰知老美氣的不得了,說
要把我的acceptance letter的覆印件寄給INS(移民局),說我can't be trusted希望我
得
不到簽證。我該怎麽辦啊?郁悶啊!現在簽證本來就難簽,如果有個不良記錄豈不是難上
加難!”
理論上這樣的行為是受到415協議保障的 但就是有人遇到麻煩了
學校也可以生氣啊 想想如果是自己收到offer突然取消後的心情
既然這樣為什麼要幫自己多找麻煩呢
更何況後面推文也有提到I-20紀錄的問題 可能也會對以後入境造成麻煩
在415之後這樣的行為更不用說 霸佔了獎學金又不去念 在誠信上一定會被大打折扣
從拿到offer到最後答覆時間 我們幾乎有快兩個月(很多是超過)的時間對學校進行詳細
研?
實在是不需要輕易地對一間學校給出承諾?
所以第一題的答案是在415前你的確有權利這樣做
但是你是完全可以避免掉後續可能出現的麻煩的
關於第二個問題 “能不能同時接受多家沒有獎助的學校的offer?”
這個問題我想大部分人會同意是可以做的
學校的損失較小 而且在大部分情況下是不會有任何問題的
也的確很多人這樣做
但是 「很多人都在做的事就代表我們也需要這樣做嗎」
我可以理解boblu版友的概念
認為選學校是一種購買行為 我繳了錢
之後看到了更好的產品
最後沒去 就乖乖讓你吞錢
但是個人並不同意將選學校認為是商業的這種概念
我反而認為申請學校這是一種relationship的建立
當我們將承諾給了一個學校 我們要做的反而是要讓這間學校變得更好
一起去經營學校的名聲和品牌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的確是do-able的 但是在個人的立場上並不同意這種行為
當然關於double deposit學校有沒有權利取消offer這個問題
有些學校在申請的最後會有一段
“I affirm that I will send an enrollment deposit (or equivalent) to only one
in
當然這段話的合法性的確有疑慮 但可以看出有些學校的確是不希望你這樣做的
PCACAC也對這個問題作了案例的分析與討論
http://pcacac.blogspot.tw/2016/09/double-deposit-dilemma.html
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學校會對double deposit有不同的規定
可能學校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不會知道你double deposit 但是更難預期的是學校知道以
後的反應
所以我還是不推薦這麼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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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17.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abroad/M.1519189653.A.A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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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情況可能學校都不會發現 畢竟理論上學校很難得知申請者deposit了多少學校
不過真的遇上了 學校會怎麼反應真的很難說…
※ 編輯: chemistry123 (118.167.17.119), 02/21/2018 1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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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前面幾位版友會勸原Po不要這樣做 實務上會遇到的麻煩很難評
估 當然能避免就避免
※ 編輯: chemistry123 (118.167.17.119), 02/21/2018 14: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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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可能沒有弄清楚415大限 才會不小心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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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討論道德每個人心中的尺就會不一樣了XD 不過還是可以看看別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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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在比較professional的場合做過的承諾要小心一點看待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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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storym26070大大(? 不過我沒有要選舉哈
※ 編輯: chemistry123 (118.167.17.119), 02/21/2018 15: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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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比較像是法學院他們反制申請者想提早知道結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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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掉與本篇文章無關推文
※ 編輯: chemistry123 (220.129.162.244), 02/22/2018 23: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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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