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身障手冊or身障證明

看板sp_teacher作者 (超愛台中的小蝦)時間16年前 (2008/07/20 15:41),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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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因為考教甄,之前對法規有稍微研究一下~ 這兩個指的是一樣的東西~ 都是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等法律所規範的「證明」~用來申請補助等社會福利 目前只有身分證大小的「身心障礙手冊」 (譬如我之前代課的特教班孩子領有的不同障礙程度的手冊) 兩個名詞差異是因為法律的不同 在舊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稱為~「身心障礙手冊」 但96.07.11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改為「身心障礙證明」 可是呢~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修正條文第 38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 5~7、13~15、18、26、50、5 1、56、58、59、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而「身心障礙證明」是新法的「第五條」~也就是公布五年後施行 (我的數學能力加起來是民國101年,但不知道到時候配套措施是否成功囉) 結論就是:現在還是使用通行中的「身心障礙手冊」! ~~~~~~~~~~~~~~~~~~~~~~~~ 然後我再雞婆地附上兩法不同的一點條文吧 考完教甄,頓時好空虛喔!(等放榜~但可能沒啥機會進複試,哈哈!) ※ 引述《iamor2 (iamor2)》之銘言: : 請問以前常說的「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 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 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1.視覺障礙者。 2.聽覺機能障礙者。 3.平衡機能障礙者。 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5.肢體障礙者。 6.智能障礙者。 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8.顏面損傷者。 9.植物人。 10.癡呆症者。 11.自閉症者。 12.慢性精神病患者。 13.多重障礙者。 14.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四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現在是不是改為「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 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還是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呢? : 謝謝喔 原本舊法的十幾類的「障礙類別」變成八大類~ 應該是想把「標記」在更不明顯吧!(我想~^__^) 現醜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166.38

07/20 15:44, , 1F
謝謝分享 很專業喔^-^
07/20 15:44, 1F

07/20 15:59, , 2F
主要是參考國際世界衛生組織的分類~更清楚明白
07/20 15:59, 2F

07/20 16:01, , 3F
漏打一些字~國際上通用的分類,參考世衛組織~~推熱心的原po
07/20 16:01, 3F

07/20 16:02, , 4F
專業....大推
07/20 16:02, 4F

07/20 19:32, , 5F
推一個 很精闢唷
07/20 19:32,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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