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看板sp_teacher作者 (我想看電影)時間16年前 (2008/02/24 20:28), 編輯推噓4(401)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全國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主委 謝曼莉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台參字第0970021477C號 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  附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條文 部  長 杜正勝 ----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九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 校長:一人。 二、 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 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 三、 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 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 導師:每班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 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原本是20人喔! 七、 住宿生管理員:設有學生宿舍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置住宿生管理員四人,其 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含幼稚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以聽 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 (二)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 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 (三)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 礙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 八、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 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規定聘用:原本是4至9人 (一) 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等其他治療人員。 (三) 社會工作師。 (四) 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九、 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設有二校區者 ,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一、 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配置技士或技佐一 人至三人。 十二、工友、技工、司機:    (一) 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視覺障礙、 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 。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 增置一人。    (二) 技工、司機: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三、 運動教練:為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工作,得置運動教練。 前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十五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這對特殊學校和特教班來說,是好消息吧! 人數真的減少了呢! 與大家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88.171

02/24 21:01, , 1F
推一個~ 感謝分享
02/24 21:01, 1F

02/24 23:31, , 2F
推推推
02/24 23:31, 2F

02/25 19:15, , 3F
請問有包含一般小學內的特教班嗎?
02/25 19:15, 3F

02/25 19:16, , 4F
因為上面寫「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
02/25 19:16, 4F

02/25 23:06, , 5F
請問學前階段是97/8/1實施,那國小實施日期呢?也是比照嗎?
02/25 23:06, 5F
文章代碼(AID): #17mMBgXt (sp_teach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7mMBgXt (sp_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