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決定要公開這間公司的名稱,
這間公司全名為「高遠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位於台北市復興北路62號11樓。
以下所述皆為事實,本人有採訪錄音檔和來往email以茲證明!
4月、5月各接一次案子,
拿農委會漁業署的名字到處吃吃喝喝,
漁民已經說漁場消毒過不能進入還硬闖,
漁民說一碗漁苗就數十萬,餵食的作息要固定,
他也逼漁民在他到達的時間餵魚。
去採訪拖網的漁民(有學者說拖網對生態不好),
還一直拿學者出來壓漁民,批評漁民為了錢破壞生態,
但是採訪的人是我,丟臉跟採訪不下去的人也是我!
與其要到現場批評人家作業,為何還要去採訪人家!?
在我直接跟漁業署窗口聯絡,表明高遠文化要求我的文章冠別人的名字,
而且稿費以不依說好的時間發放之後,
他們終於寄支票給我,並附上一張已經簽好簽收時間的收據,
而他們簽好的時間,比郵戳的時間還要早!
今天他們又要求我同事一份稿費要簽二份收據,
而且不發稿費!
漁業署窗口說7月1號就把我們的稿費發給高遠文化,
高遠文化說今天簽二份收據,7月15再領一份稿費...
那到時候是不是可以說我們領了兩份,要我們退回去一份!?
然後我所有的文章前面都沒有冠我的名字,
只在該特輯同時冠我和他們公司員工的名字,
不知情的人都以為,所有的文章都不是我,而是他們公司的員工寫的。
而且他們會在所有的文章前加一段引言,
引言旁冠上他們自己人的名字,看起來就像是他們的作品,
而且這段引言有一次是從我的文章和,另一次是從網路上整段抄下來的!
漁業署窗口跟我說,他們抄網路上的文章當引言並冠上自己的名字,已不是第一次!
還敢寄合約寫
「若稿件未通過審查,該稿件之著作財產權歸甲方(高遠)所有,
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費用。」
這種....非君子的行徑!
換算時薪比便利商店還低的工作,
還這麼沒有職業道德!
:※ 引述《gieoly ()》之銘言:
: 我在5/26~5/28接這間公司的案子到高雄縣二鄉鎮採訪,
: 原本說好採訪三個人和寫一篇遊程,後來變成五個人加一篇遊程,
: 公司會派攝影隨行,但攝影會百般刁難受訪者,讓受訪者變臉,讓我很尷尬,
: 而且攝影需要花的時間他認為比文字還要久,
: 所以會催促干擾文字採訪,因為這間公司是三位攝影組成的。
: 採訪收音時也不斷在旁大聲聊天,讓文字的錄音檔幾乎無法使用,
: 回程車資我不但付我自己,還要幫他的人付,
: 在發這篇文時還沒收到代墊款。
: 接案第四年,第一次碰到我在採訪時,
: 會把頭探到我的筆記正上方(擋住我寫字的視線)窺探,
: 以及會指責我速記的數字不該使用國字或阿拉伯數字代替...
: 我自己的筆記為什麼要按照他的習慣...???
: 發案時連受訪者都不確定,出去採訪前約12小時才給人名,
: 其他資料全無!
: 去採訪時,要到motel check in之前路過7-11,
: 我請他們等我一分鐘,我下車買個水,
: 結果一出7-11,車子就不見了,把我都在人生地不熟的高雄縣鄉下20分鐘,
: 我所有的行李包括手機都在車上。
: 事後他們解釋那是因為先去motel check房間再回來接我...
: 去採訪當地鄉土知名人士,對方地方機關會送伴手禮,
: 當對方還沒拿出來時,他就已經在問我:「ㄟㄟ他們今天沒送東西給我嗎?」
: 讓我羞愧到很想歪挖個洞躲起來。
: 然後雜誌出刊後就開始指則我的人稱,一下稱受訪者為「先先」,一下又變「老師」,
: 我說:「我從來沒有使用過『先生』這個稱呼。」
: 他還是罵不停,結果另一個攝影跟我說,
: 事後案主翻他自己出刊的雜誌確認他真的亂罵我,就當作沒這回事。
: 第一天從上午六點多出門一直到晚上十點多才休息,
: 然後跟我同事說,每天都是下午四點就回飯店...
: 非常不巧我也有帶單眼到現場拍攝,看看照片的時間應該沒什麼好爭的吧!
: 採訪那麼多篇之後說,他們跟政府簽的約是一本雜誌一位作者只能刊二篇,
: 所以超出兩篇要冠別人的名字,
: 加上採訪回來後內容及單元改來改去,
: 從最初就堅持所有事情電話聯絡,
: 不論我怎麼要求用email都沒有用。
: 最後我要求簽約,他們給我的合約內容完全是單方面,例如:
: 乙方繳交甲方之稿件,其著作財產權屬甲方所有,甲方擁有修改權力。
: 方繳交甲方之稿件,如未通過甲方之審查,或未依甲方之審查意見修改,或未於期限內修
: 改完成,甲方得終止本合約,該稿件之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費
: 用。
: 也就是說作者交稿之後,他可以找任何理由叫你不停修改,
: 然後說超過期限沒有改好,所以版權歸他,而且他不用付任何稿費。
: 這間公司是我和四年來一起接案的同事同時接的公司,
: 他不斷在我面前講我同事壞話,再在我同事面前講我壞話,
: 然後講的都不是事實,
: 我和我的好伙伴接案至今,怎麼可能聽他隨便講壞話就相信,
: 怎麼會有人這麼蠢又這麼愛搞分化?
: 他做的錯事都怪到我們頭上,
: 我們做的正確的事最後都變成他們做的,
: 最後介紹我們這間公司的人才說,
: 這間公司換了很多外包,甚至有人採訪完當場就說以後不再接第二次,
: 到現在已經沒有人可以用,
: 而且從他們今年接案到現在,
: 每一期雜誌都違反著作權法,非常非常多文章的作者都被迫冠上別人的名字刊出!!!
: 這間公司是做農委會某署月刊,整間公司沒有一位有經驗的編輯,
: 卻又自視過高,合作起來相當困難,
: 稿費相當低,一字才一元,
: 而且有時發稿時說一篇1200字,交稿時說改800字.....
: 非常恐怖的一間公司,他們在雜誌讀編輯頁只以設計印刷公司秀名稱,
: 這是我跟我同事這次接案的心得,
: 很多政府外包的案子都比私人企業的案子更易違法和難接,
: 跟大家分享這個令我十分不愉快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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