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職棒球星偷吃女粉絲 大小雄偉成焦點
看板sex作者hvariables (Speculative Male)時間5年前 (2018/12/25 20:28)推噓15(16推 1噓 10→)留言27則, 23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1225/1489712/
職棒球星偷吃女粉絲 「大小」「雄偉」成焦點
出版時間:2018/12/25 18:58
中華職棒球星王傳家的「大小」,今天成為法庭辯論焦點!王傳家退休改當教練後,爆出
偷吃女粉絲醜聞,王妻去年帶人捉姦拍下王男與杜姓女粉絲全裸影片,怒告2人妨害家庭
,北檢勘驗蒐證影片,發現王男當時下體勃起,認定2人正在嘿休,依通姦罪起訴王男與
杜女,台北地院今開庭,公訴檢察官堅持當時王的生殖器處於勃起狀態,足證兩人通姦,
但王的律師反駁,王的生殖器「本來就很大,很雄偉」,不是勃起,此話一出引起旁聽席
一陣竊笑。
正當雙方為「大小」激辯時,承審法官林孟皇卻拋出震撼彈指出,他認為通姦罪違憲,因
此若將來認定此案有罪,他會聲請釋憲。
今天庭訊結束,王傳家與杜女先後間隔約5分鐘離開法院,杜女下樓時還先查看一樓有無
媒體記者在守候,才步出法院,但2人都一句話也沒說。
而今天庭訊時,王傳家(47歲)仍否認通姦,但當庭說出他與妻子間的婚姻問題。他表示
,兩人婚後育有二子,大的21歲、小的快19歲,妻子很早就提離婚,當時小孩還小他不答
應,因此說等孩子大了再談離婚條件,2人當時也口頭說過要各過各的生活,王傳家說,
小孩教育從小到大都是他在負責,他目前擔任業餘棒球隊教練,每月領5萬餘元,其中的4
萬餘元他都拿回家,但妻子向他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連同教育費1800萬,共求償2千萬
元,但他認為連小孩成年後要出國深造的費用也要他付,不合理。杜女也同樣否認通姦。
王妻的律師則表示,王妻只是對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視,況且教育費是信託給律師,只要小
孩30歲前沒有出國深造,所有金額就全數歸還王傳家,但王傳家認為過高,雙方沒有共識
。
公訴檢察官則主張從勘驗影片可以看出,在案發現場王傳家的生殖器有時大、有時小,就
是勃起,可證明王與杜女當時在嘿咻。但王的律師反駁表示,王的生殖器本來就很大,很
雄偉,並非勃起,讓旁聽民眾不斷竊笑。
法官林孟皇則表示,他對於通姦是否除罪化感到很困惑,因為他認為通姦違憲,因此若檢
察官無法證明王傳家與杜女成立犯罪,就會判無罪,因此,他特別在雙方爭執事項中,加
列「如法官認為通姦罪違憲而有聲請釋憲必要,是否以被告成立犯罪為前提?」意指是否
要等法官認定有罪才聲請釋憲,或是無罪也要聲請,要雙方表示意見。全案將於明年3月4
日繼續開庭審理。
曾效力中華職棒俊國熊、興農牛、統一獅等隊的王傳家,與妻子胡女結婚20多年,2008年
他離開中華職棒,短暫在業餘成棒發展,目前擔任鶯歌工商青棒隊總教練,王妻平日則住
在台中。但去年11月4日清晨5時許,王妻北上捉姦,帶著友人跑到新北三峽一處大樓,確
認王與杜女都在屋內後,一行人報警準備捉姦,剛好聽到屋內傳來呻吟聲,怒火中燒之際
,當場帶人衝進屋內蒐證,果然拍到王男和杜女全裸,2人驚慌失措地拿棉被、枕頭遮住
私密處的畫面,王妻因此提出蒐證影片怒告丈夫與杜女通姦,杜女則反控王妻侵入住宅,
該案仍由新北地檢署偵辦中。(張欽/台北報導)
【更多司法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
http://mbscnn.org/NewsList.aspx?CLASS=221
上座部佛教馬哈希尊者帝釋所問經講記78頁批假佛法大乘:極樂世界與那些相信生命永恆
而讚頌的天堂沒有很重大的不同。這信仰很可能是基於那些想宣揚常見的佛教徒的著作。
馬哈希尊者毗婆舍那講記(含法的醫療)說明如何修四念處增加智慧斷除所有煩惱。
https://santi4u.blogspot.com/ PTMC 馬哈希寂靜禪園
妙法蓮華經、華嚴經、大般涅槃經、心經、金剛經、圓覺經、楞嚴經是假佛法大乘經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5.180.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545740892.A.689.html
→
12/25 20:30,
5年前
, 1F
12/25 20:30, 1F
推
12/25 20:32,
5年前
, 2F
12/25 20:32, 2F
推
12/25 20:33,
5年前
, 3F
12/25 20:33, 3F
推
12/25 20:37,
5年前
, 4F
12/25 20:37, 4F
推
12/25 20:42,
5年前
, 5F
12/25 20:42, 5F
推
12/25 20:45,
5年前
, 6F
12/25 20:45, 6F
推
12/25 20:48,
5年前
, 7F
12/25 20:48, 7F
噓
12/25 21:02,
5年前
, 8F
12/25 21:02, 8F
推
12/25 21:18,
5年前
, 9F
12/25 21:18, 9F
→
12/25 21:51,
5年前
, 10F
12/25 21:51, 10F
推
12/25 21:56,
5年前
, 11F
12/25 21:56, 11F
推
12/25 22:04,
5年前
, 12F
12/25 22:04, 12F
→
12/25 22:06,
5年前
, 13F
12/25 22:06, 13F
推
12/25 22:12,
5年前
, 14F
12/25 22:12, 14F
→
12/25 22:12,
5年前
, 15F
12/25 22:12, 15F
推
12/25 22:14,
5年前
, 16F
12/25 22:14, 16F
→
12/25 22:27,
5年前
, 17F
12/25 22:27, 17F
→
12/25 22:31,
5年前
, 18F
12/25 22:31, 18F
→
12/25 22:50,
5年前
, 19F
12/25 22:50, 19F
推
12/26 00:23,
5年前
, 20F
12/26 00:23, 20F
推
12/26 00:55,
5年前
, 21F
12/26 00:55, 21F
推
12/26 05:44,
5年前
, 22F
12/26 05:44, 22F
→
12/26 06:32,
5年前
, 23F
12/26 06:32, 23F
→
12/26 06:32,
5年前
, 24F
12/26 06:32, 24F
推
12/26 11:08,
5年前
, 25F
12/26 11:08, 25F
推
12/26 12:31,
5年前
, 26F
12/26 12:31, 26F
→
12/26 12:41,
5年前
, 27F
12/26 12:41, 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