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徵男] 長期穩定性伴侶
※ 引述《GalLe5566 (給力5566)》之銘言:
: ※ 引述《stutman (Bleed Like Me)》之銘言:
: : 作者: kusocat (Alibis) 看板: AllTogether
: : 標題: [徵男] 長期穩定性伴侶
: : 時間: Thu Sep 8 17:37:41 2011
: : http://www.facebook.com/adele.wu1
: : 長年旅居國外
: : 162 46 32B 22
: : 現在感情空窗
: : 希望徵求床伴 不排除昇華成男朋友
: 給力哥我看一下喔...
: 由於施主有說到'床伴'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 第 235 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 ^^^^
: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另外就是那一張照片
: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罰金。
: 來源: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 當然了
: 給力哥不是法律專家
: 只是說說而已,其它還有民法什麼東西的問題
: 其實看起來沒有很重啦
: 蹲個幾年就能出來了
: 反正幾年後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 記住!!!
: 當你面對攝影機的時候,哭哭就對了!!!!
痾.....我很支持給力哥,惟上開文章所述云云,尚非妥當。
就該原文有爭議在於「希望徵求床伴」,並不該當刑法235條310條,
較有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即「以廣告物、出
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
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就是俗稱的【援交條款】!!
鄉親啊!援交沒有不對,自古以來食色性也乃人之常情,但是要安撫小頭前
,麻煩上網找一夜情,請在「一對一的個人聊天室談」,千萬不要在不特定
多數人可共見之處PO打砲文,警察不抓這種傻蛋賺業績是要抓誰?
還有別找未滿十八歲的人,就算看起來滿十八也不可以,因為會有刑責跟進
監獄後有甲甲會幫忙開菊花。
簡單整理如下:
一、找一夜情,請在個別一對一的聊天室談,至少這種有隔絕的方式依現行
大法官解釋屬於有效隔絕之方式。(釋623參照)
二、如要喝茶吃魚,請先看對方身分證有無滿十八,對未滿十八的為性交易
,依上開法律第23條1項,刑責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找的滿十八,記得買保險套,不然中了AIDS就要哭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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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你說你當過國家元首 ╭──╮
試 ╯ ╰╮ 怎麼專長只有跑步和游泳.. ╭ ╮ 看...
中 ≡ ㄟ﹎╴ ╭╯ 你的專業勒? ☆|∥ │ 看報紙啊..
: ▌—○..○ ╯ 你到底是怎麼治國的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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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