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關於不定期契約與口頭承諾...已刪文

看板rent-exp作者 (眼神鬥術)時間3年前 (2021/02/03 11:05), 3年前編輯推噓5(6125)
留言32則, 9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我是房東,有位房客目前處於不定期契約狀態 因為某些糾紛我不想讓他住了,決定執行民法450解約,並提前一個月通知搬遷 後來經過調解緩和情緒之後同意他繼續住,但是也沒簽約,繼續不定期契約 假如他之後又惹我不爽我還是可以反悔再一次請他走吧? 假如跟他在line上協議,要求他遵守我訂定的事項之後才讓他住 他如果同意但事後不遵守是否觸犯民法153?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line上的協議有效益吧? 如果他違反規定我可以告他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107.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612321516.A.028.html ※ 編輯: initial1635 (1.163.107.228 臺灣), 02/03/2021 11:06:03

02/03 11:17, 3年前 , 1F
那弄那麼麻煩為什麼不跟他簽個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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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itial1635 (1.163.107.228 臺灣), 02/03/2021 11:46:26

02/03 11:46, 3年前 , 2F
好像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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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48, 3年前 , 3F
不定期租賃千萬不要只看民法,要搭配土地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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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48, 3年前 , 4F
簡單說,房客真皮起來要送神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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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48, 3年前 , 5F
所以趕快跟你房客重簽租約且租約裡要註明租期屆期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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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48, 3年前 , 6F
簽則租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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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50, 3年前 , 7F
不過不定期約我想趕他走只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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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54, 3年前 , 8F
那個只要我是收回自住不就好了嗎? 他有什麼辦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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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1:54, 3年前 , 9F
我不是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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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03, 3年前 , 10F
所以你是真的要收回自住,且房東名下也僅該房產而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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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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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10, 3年前 , 12F
房東名下也僅該房產而有居住之必要,這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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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12, 3年前 , 13F
擁有好幾間房子每個月輪著住不也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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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是重點 主要是這個房客曾對我惡言相向 翻舊帳 找警方調解後有悔改 如果簽約後他再犯我不就吃鱉 我增訂條約 不得對我挑釁 威脅 惡言相向 不得翻舊帳這種條例有用嗎? 感覺就沒啥用 不定期條約的話我可以隨時用450條趕走他 簽約的話要著麼防他再犯? ※ 編輯: initial1635 (1.163.107.228 臺灣), 02/03/2021 12:45:41

02/03 12:56, 3年前 , 14F
我怎麼印象中 不定期契約比定期契約更難送走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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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57, 3年前 , 15F
老實說 惡言相向 翻舊帳 很難當作理由吧 挑釁威脅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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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58, 3年前 , 16F
就算納入租約是合法的(我不知道喔) 也要真有判罰/刑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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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2:58, 3年前 , 17F
用吧 要走法律途徑的不是通常都很久 會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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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3:27, 3年前 , 18F
關於收回自住礙於篇幅我有私訊給你,供參考!至於你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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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3:27, 3年前 , 19F
防範的,定入租約縱使有效也流於主觀認定,最終還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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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3:27, 3年前 , 20F
上法院,不如這部分日後再發生時直接提告防礙名譽留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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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3:27, 3年前 , 21F
法院判,租賃部分定期租約去約定提前解約及違約金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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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3:27, 3年前 , 22F
題還比較單純且更容易達成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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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5:00, 3年前 , 23F
都爭執過了 是我就直接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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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5:02, 3年前 , 24F
重點是,我認為你不適合當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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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6:24, 3年前 , 25F
想法真是特立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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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6:24, 3年前 , 26F
全世界都認為不定期比定期難搞,就你覺得好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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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6:40, 3年前 , 27F
去估狗相關判決,法官不要是你講要收回自住就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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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6:40, 3年前 , 28F
,還會看你名下有無其他房屋,實際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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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6:42, 3年前 , 29F
走法律就費時,有機會協調,當然是重簽定期,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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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16:42, 3年前 , 30F
連漲租,都要上法院,別給自己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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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20:13, 3年前 , 31F
同一樓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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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20:13, 3年前 , 32F
line 的協議有用,民法就是時間最後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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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W6XBi0e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