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房東收了我的訂金後把房子租給別人
※ 引述《a8668234 (沁芯)》之銘言:
: 是這樣子的
: 7/8看了一間房子很喜歡
: 回家就打電話約簽約了
: 事前都跟房東講好了
: 先付給他一個月押金當訂金
: 20號約簽約
: 契約打30號是起租日
: (這部分房東都已同意是用電話)
: 結果剛剛他請房客打給我說
: 「房東那間房子要租給我們」
: 「??他要租給你們然後請你們跟我講?」
: 後來電話才轉回房東手上
: 他說他已經跟這組房客約好
: 今天就可以簽約所以要麻煩我重新找房子
: 可是當初是他答應我可以20號簽
: 今天遇到一個可以當天簽約的馬上翻臉不認人??
: 我假都用完了
: 喜歡的其他房子也都被租走了
: 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 現在住的這間也是合約還沒到期
: 還有7個月 房東就請我搬離
: 為什麼我一直遇到這種房東Q__Q
: 只是想請問沒有簽訂契約有付押金
: 這樣契約有成立嗎?
: https://i.imgur.com/n1GT4jn.jpg
你的 line 紀錄救了你
雖然還沒簽約,但民事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你的 line 裡面很清楚的寫道"押金"兩字
並不是"訂金"
所以契約是成立的
所以是房東一屋二租,你比較優先,是可以趕走新房客的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妳們要認定這是"訂金"
房東也必須退你一個月、再賠你一個月
不過....你如果爭贏了、租了,也是跟房東吵一架,到時候能不能續租也是一個問題
對房東來說,不管租給誰,都要跟另外一個人吵一架
他能做的就是盡量凹你了,因為另外一個人搞不好都搬進去了
他會想辦法凹你說那是訂金、然後凹你退訂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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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26.8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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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看怎麼去解釋了,至少可以當訂金去處理,多拿一個月回來
不過當作房東違約,好像也是一個月 XD
※ 編輯: spmark (118.171.126.82 臺灣), 07/13/2019 1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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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人想要多看幾間,寧願花點訂金,也想找一個心中100分的窩
原PO這個金額太高,我覺得是確定了才會給到一個月,所以要說是押金也很好說
至於房東自己的認知,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定義
建議原PO直接上調解,多拿點錢回來吧,不過原PO好像也沒時間搞這個
可能就是摸摸鼻子認了吧
※ 編輯: spmark (118.171.126.82 臺灣), 07/13/2019 2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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