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租賃新法小知識分享

看板rent-exp作者 (小憨旦)時間5年前 (2018/08/06 22:57), 編輯推噓1(1021)
留言22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身為一個長期租屋的法律人,這次的租賃專法上路後,終於抽空好好研讀了一番~ 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研讀後心得 懶人影音版:https://goo.gl/t3pY6w 106年12月27日公布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夠長的)並在六個月後施行, 也就是今年的6月27日開始,本法加上施行細則加起來總共有79條,但是真正有規定到 租賃當事人權益的大概只有20條左右,其他大部分都是定義以及規定什麼是租賃發展 服務業(跟我們這些租屋族沒啥關聯),但是大家要知道的是,在還沒有訂立這個租賃 專法前,其實都可以依照民法租賃契約規定來處理一切房客跟房東的糾紛,那立法院為 何還要特別通過這個租賃專法(恩………這不好說),了解一下這次的修法,我覺得在 將來跟房東簽約前「多聽、多看」可以避免掉許多紛爭,以下就針對一些我認為比較重 要的條文分享,我都會附上條文的出處,如果興趣的人可以再自行去查閱完整條文~ #1:押金只能收兩個月(第7條) #2:房東不僅有修繕義務,更要在簽約前跟房客說明修繕的範圍及項目。 如房東怠惰未修繕,房客可自行修繕並請求房東償還或是直接從租金中扣除費用。 (第8條) 其實大家應該都知道,租屋期間如果東西壞了,房東有修繕的責任,但、是、常常會發 生住到一半的時候例如冷氣壞了、床墊睡壞這種小事,然後房東通常都會靠北說「這是 你用壞的,你要賠」,難免會產生糾紛,所以這次新法的第8條又特別規定了房東必須簽 約前向房客說明修繕項目及範圍,所以之後大家在租房子簽契約的時候必須特別留意,契 約上有無明確約定房東的修繕範圍及項目為何,多一點注意與細心,確實可以降低之後 產生糾紛的機率。 #3:房東的出租廣告必須合於真實。且若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例如591 租屋網)「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 者,使房客因信賴該廣告而受有損害,房客可向房東及刊登廣告之媒體經營者請求連帶損 害賠償。(第13條規定) #4:注意租賃契約中不得約定事項,如下: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如果契約上面有出現以上的約定,大家簽名前一定要特別小心喔 (更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點進去行政院的網站看:https://goo.gl/zcKJWC ) #5:房客應經房東書面同意,才可以轉租房屋。(第9條) #6:房客如果在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 何賠償,但房客要在終止前30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房東: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 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7:退租時,房東與房客應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 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如點交後尚有遺留物,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 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房東得請求房客給付。(第12條) #8:最後的最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很雷的房東,產生紛爭,大家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申請調處,而且不用繳調處費用喔~(第16條) 以上就是枯燥乏味的租賃法律小知識分享,多了解一些法律,將來可以更保護自己~ 希望大家都可以幸運遇到好房東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81.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33567458.A.4DA.html

08/06 23:19, 5年前 , 1F
大部分都是原本的法律早就規定的了,這專法其實很鳥 XD
08/06 23:19, 1F

08/07 00:35, 5年前 , 2F
你講的第8點, 也就是原條文的第8條, 第3段[前項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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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36, 5年前 , 3F
租人負責修繕者] 也就是說契約可以約定修繕範圍, 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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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37, 5年前 , 4F
非租賃修繕的義務都一定是房東要負責. 第8條最後講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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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38, 5年前 , 5F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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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39, 5年前 , 6F
拒絕"這種才是必須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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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45, 5年前 , 7F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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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45, 5年前 , 8F
我等看細則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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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0:59, 5年前 , 9F
專法2/3都是包租代管, 租賃的部分只有一小部份說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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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1:16, 5年前 , 10F
楚一點[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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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1:18, 5年前 , 11F
[租額,經催告仍拒繳。] 這點土地法就不適用了
08/07 01:18, 11F

08/07 02:30, 5年前 , 12F
樓上講的修繕的部分,原本的法律就都有了....
08/07 02:30, 12F

08/07 02:34, 5年前 , 13F
租賃專法比土地法大,所以以後只要欠費共達2個月就可轟人
08/07 02:34, 13F

08/07 03:27, 5年前 , 14F
還是欠租啊 更何況也沒講可以清空....
08/07 03:27, 14F

08/07 03:34, 5年前 , 15F
真的拖時間是終止到搬走
08/07 03:34, 15F

08/07 03:43, 5年前 , 16F
"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 水電瓦斯管理費....比本來好了
08/07 03:43, 16F

08/07 03:44, 5年前 , 17F
本來是欠租扣掉押金還要給欠2個月,現在有進步一點點點點
08/07 03:44, 17F

08/07 03:44, 5年前 , 18F
清空部分,就....用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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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03:46, 5年前 , 19F
記得新法有退租後的處理方法,主要還是在"退租"兩字
08/07 03:46, 19F

08/09 13:58, 5年前 , 20F
推推
08/09 13:58, 20F

08/11 04:24, 5年前 , 21F
專法優於一般法,修繕可以另約。或現況吧?
08/11 04:24, 21F

08/11 04:25, 5年前 , 22F
包租代管想學日本,可是只有代位求償,沒有先賠償。
08/11 04:25, 22F
文章代碼(AID): #1RQ67YJQ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