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付了訂金,房東反悔。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我人在外地,過年後要在台北租房
於12月初時就已訂了12月22~25日以及1月18~23日
這兩個時段的旅館,打算北上密集看房子
而在第一個時段就幸運看到喜歡的房子
當下就下了訂金兩千元(房租的十分之一),
房東也簽了收據,並約定好在1/15日簽約附押金
於是我便很開心的把第二個時段的旅館都取消了
想說終於安頓下來,心情放鬆不少,也沒再網路看房
結果,後來房東竟然在簽約日前五天跟我說反悔了
說另一組人可以簽兩年約,想租另外一組人,也談好了
當下真的超生氣的,感覺被耍
請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賠償嗎?
除了訂金加倍奉還之外,我是否能要求賠償同一時段重訂旅館的錢呢?
因為原本旅館便宜的房型已經沒得訂了,只剩貴的
旅館訂房的證明跟取消證明都還有保留,因此我能證明是因為他違約所連帶的損失
還請各位大大分享些意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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