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房東換人,另訂新約後,提早解約

看板rent-exp作者 (=ˇ=)時間10年前 (2013/12/11 00:43), 編輯推噓2(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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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1.乙方已與原房東A租賃近3年,A房東過戶B房東後簽訂新約期間為102/08/15-103/06/15 2.102/12/09告知於102/12/14解約,B房東主張違約不退還押金 3.新合約由原A房東之合約以更新的方式修改,但僅更新於B房東之所持那份,雙方 所持之合約內容不對等(乙方所持那份無記載新約租賃期間及3個月前告知解約二事) 雖乙方有於甲方合約內簽字,但乙方所持合約僅有房東姓名之變動 4.該合約未載明租賃期間與解約告知之時間點,雖有民法無規定者依習慣 之解約前一個月告知,但仍屬口說無憑。B房東另提出應於解約前3個月告知 之口頭規定是否有效 5.如口說有憑,B房東也曾提出解約之告知依比例計算退還押金之方案,是否 成立 6.租賃期間,B房東未通知遂進行改建整修,以至RO飲水機及部分公共空間無法使用 此部分之權益損失如何計算 請問在這個狀況下乙方能主張退還押金嗎 可以的話又該如何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0.16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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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來說,口頭契約也是契約的一種,但為防止不認帳,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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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契約為準,關於買賣後租約問題,不關您的事,後面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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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遵守前房東所訂立的合約,如換約有變動內容任一項,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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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違約在先,可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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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有另簽新約,不是就跟新約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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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房屋可能是多間套房的那種,您的所有權只在於房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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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在於公共空間,但可適用於公寓大廈條例做為住戶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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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20, , 8F
mi大,過戶另簽新約,如舊約沒變更,也不能因為過戶而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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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變更也要等舊約合約期到,而舊約只能變更出租人,且要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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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何時日期出租人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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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變更內容都要住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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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來說,b房東因該要書面通 修繕時間起與止,但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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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因該很難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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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您能聯合所有的住戶,跟房東開一個共同約定事宜,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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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主張權益跟精神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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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1:43, , 16F
新約是用修改舊約的方式簽訂,房客已於房東持有的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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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即便房客的沒有更改到,房客也知道新約更改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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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新約約定3個約前告知,一般習慣是1個月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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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 12/9日告知住到12/14號,都是提前解約。 除非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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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解約之告知依比例計算退還押金,金額差很大,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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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提前5天告知,和1個月、3個月都差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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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33, , 22F
先確定一下契約效力:租期內房東換人,原租約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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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35, , 23F
不用重新簽約就有效!如果重新簽約呢?以新約代舊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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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不必等租期到就可以簽新約,這跟租期中經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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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變更契約內容(Ex調整租期長短)是一樣的道理~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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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份契約內容不同,這跟效力無關,只是證明問題而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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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當雙方各提出一份契約去主張時,法院會審酌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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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做成情況,去判斷內容相歧異的二份以何為準(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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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東手上那份為準,因為做成時間在後,又有房客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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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多久前通知,這個一般來說,是沒有差別實益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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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遵期通知是可以免付違約金(即所謂期前終止特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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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遵不遵期通知都是扣押金,於法效結果沒差別~不過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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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東提出的「按比例計算」違約金,就有遵期實益,據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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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看,雙方在租約內容都未有期前通知終止的約定,所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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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租約履行期間計算是否違約,但雙方各提出口頭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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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應該是新房東這邊口頭提出要約,可按比例退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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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立場來說,這是有利要約,可以答應,有好沒壞~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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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終止確定是違約,要付全額違約金,有此條件,可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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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一點(雖然可能沒很多),但仍是有利要約~當然,這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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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提出的要約可以拒絕,在承諾前都不會發生效力,一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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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要約就失效,沒有想一想再反悔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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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改建,如果是維持租賃之必要修繕,房客有忍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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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無關緊要的裝潢等,這相當於違反租約內容:應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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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交給房客使用的不完全履行,是可以主張違約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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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53, , 45F
但這在計算「損害額度」時會有計算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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