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不想住了 想解約

看板rent-exp作者 (splendid)時間10年前 (2013/10/05 18:46), 編輯推噓3(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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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最近第一次租房子,合約上的租賃期限是 102年7月20日~103年7月19日 且載明租期未滿半年,乙方(就是我)要求退租,則其押金一個月(一萬元),不能退還。 我覺得這裡不好,不能久住,萌生搬家的念頭。 如果我在103年1月20日解約 我有辦法拿回押金嗎? 因為合約上並沒有寫到任何有關違約的處理方式 在"法律"上他能夠扣我押金嗎? 如果可以我想現在就走人了,如果不行我就撐到一月吧~_~ 一萬不多也不少但也是非常好用 我的租金是月繳的我沒有預繳給房東 請各位幫忙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11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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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合約並沒有載明住超過半年可退還全部押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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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照樣能押金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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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扣押金是合法的嗎@@?如果合法我想趕快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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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牴觸法律的部份是契約自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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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照第三行扣押金沒有違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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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住就扣押金搬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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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加註住滿半年押金可退,不然是有點脫褲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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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契約文義來看,租期未滿半年要扣押金,租期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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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文約定,就變成要解釋契約。契約解釋方法:永遠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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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真意優先,也就是說,當初的約定意思為何~如果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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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得到當事人真意,就會用其他法學方法去解釋契約,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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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情況,明示其一(未滿半年),排除其他(半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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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解釋方法,可以認為租期於半年以上(含半年)時,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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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不打算繼續住,房東不可以因期前解約而扣押金,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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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水電費用及損害賠償部分,仍可以實際依實際發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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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抵押金。「反面解釋」其實是很常見的契約解釋方法,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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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脫褲子放屁」的約定時,會因為奇怪的分段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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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讓契約有異其處理的解釋空間~(不然為何立約時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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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到底,要分前半年跟後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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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本件情況,原PO其實可以用最快的方法確定要不要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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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問房東。房東可以確認當時的立約真意,是不是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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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退租,就會退押金,如果是,就撐下去,如果不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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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原PO想立馬閃人的意思,反正都要扣押金,早點走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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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付點租金,直接得到要不要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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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一些字被鍵盤吃掉,於文義無損,請大家自行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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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熱心回覆^_^~尤其P大的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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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J-trsU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