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求救!合約已過,被房東扣押金,合理嗎?
※ 引述《aleeon ( )》之銘言:
: : 我....氣到直揪留帳號給他
: : 我老公不善溝通~居然還說乾脆一個月7500都給他扣
: : 不要跟房東糾纏~~(氣!)
: : 1.請問這樣沒合約扣款合理嗎?(滿一年後沒在續簽了)
: : 很怕他不會轉帳退費
: : 2.到新家後,才發現11月水電還沒和房東算 ^^"
: : 實在很不想在跟房東談這~他大概會連最後1/3都扣掉吧!
: : 請問大家都是怎樣算?因為11.12月應該適合算的
: : 打電話問電力公司可以查到11月用多少電嗎?
: 1.已經沒有約了,所以他這樣扣不合理,不然約是打假的喔~!
: 附近有警察局的話直接拉他一起去,警察看一下契約大概就會評一下理,
: 不過沒有法律效用啦,有嚇阻效用。
: 2.一般就依過去用電經驗抓一個比例,例九月、十月電費1000,
: 那就先扣個500,以雙方都能接受且合理的方式為主,
: 電表自己都可以看,上月的電錶度數也有記錄,自己算就好了,不用問電力公司。
有關此問題~煩請查閱民法第450 451條之規定~
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故如當初立約時 您只與房東簽訂為期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據民法第450條第1項之
規定 於期滿隔日租賃關係就已經消滅 又如租賃關係消滅後 因您仍繼續占有使用收益
該租賃物 並非無權占有 而係民法第451條所規定之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那如您想要解約
時就又回到民法第450條第2項 未定期限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那自然也就沒有所謂違約的
問題了 另外民法也沒有所謂押金的規定 所以房東是不能扣您的押金的 如果他執意不
還您 您也不用怕 只要寫封信將您的租賃契約影本及事實陳述下來寄給您租賃房屋所在
之地政局處或是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他們會發文請雙方來協調的~您也一定必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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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44.10
推
12/10 17:52, , 1F
12/10 17:5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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